行政伦理法:干部成为公仆的制度安排 |
发布日期:2007-05-22 |
转自人民网 在今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胡锦涛同志对领导干部价值观作出具体阐述,强调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领导干部价值观,其核心内涵是公仆意识。 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要通过“人民自治”和“人民监督”,有效实现减少行政机构和行政官员,促使“公仆”不敢懈怠。我们党和政府等各级机关的领导人,本来是人民群众的公仆、社会的公仆,现在有的同志已经变为老爷,把人民群众当作仆人,自己还不自觉。这是错误的。“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观点,是确立和实践以公仆精神为核心内涵的行政伦理观的关键环节。因此,必须从思想上和制度上克服“官本位”,其基本要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公共管理思想。胡锦涛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时刻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是对领导干部价值观的深刻阐释。 当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着重法轻德、不理解不重视从政道德法规建设的现象。其原因之一是没有把握住“法”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实际上,行政伦理法制建设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大趋势。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都制定了行政伦理法,对本国公务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例如,韩国适用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全体公职人员的《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应该遵守的基本伦理准则,其内容包括宣誓就职(根据总统令,所有公务员都必须宣誓就职)和伦理原则(诚信)。 国际上行政伦理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在政德建设中也应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建设,也应运用“行政伦理”这一理念。这样有助于解决“从政道德法制”所引起的“道德不能立法”的歧义,有助于落实“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指出:“探索制定公务员从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纲要》所提出的“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等相关规定,均属于行政伦理法的立法内容,实际上已经提出了建设行政伦理法规体系的任务。行政伦理法规体系大体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是公务员服务规定,第二个层次是行政伦理法,第三个层次是反腐败法或廉政法。其核心层次是行政伦理法。当务之急是探索制定中国行政(公务员)伦理法。廉政法作为行政伦理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在我国已经启动;“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亟需基础法律层次即行政伦理法的支持,否则可能出现“先天不足”的缺陷。 总之,行政伦理法是使干部成为公仆的制度安排。加强包括行政伦理法制在内的制度建设和创新,形成完善有效的体制机制,是确立以公仆意识为核心内涵的领导干部价值观的制度保障,并且是反腐倡廉的治本之策。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政治教研部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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