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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马克思“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思想
发布日期:2007-08-20

    在最近关于民主社会主义的讨论中,有人认为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主张恢复私有制。这种观点是没有根据的。

    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必然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的共同所有制,即重新建立的不同于过去的小私有制的全体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贯坚持的思想。早在1845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合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着重提出并详尽地论述了这个思想,在以后的其他许多重要著作中又多次重述。大家熟知并常常引用的《资本论》第1卷中的那段话(见2004年版第874页),是其中之一。这段话是从德文翻译过来的。在1872年马克思亲自修订并认为“在原本之外有独立的科学价值”的法文版中,这段话有改动,最后一句话的两个关键词“私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的前面都加了“劳动者的”这样一个定语。这段话按法文版翻译应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做这样的修改,突出了“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这个命题的两层含义:一,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定位。资本主义剥夺了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等劳动者的生产资料,使他们沦为一无所有的无产者;社会主义公有制使他们重新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这不是使历史倒退,“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开创历史新篇,使劳动者联合起来成为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人人都成为非私有的所有者。二,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属性。这种公有制不属于任何别的什么人,只属于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劳动者个人在联合中,通过联合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即生产的主人。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用多种不同的话语表达这一思想。例如,“随着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私有制也就终结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130页);“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同上书,第1卷第287、294页);“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同上书,第3卷第59页);“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同上书,第3卷第306页);“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同上书,第4卷第492页);“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8卷第21页);等等。

    上引《资本论》那句话里说的“不是重新建立劳动者的私有制”,当时有很强的针对性。那时一些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和无政府主义者同情农民、手工业者等个体劳动者丧失生产资料的悲惨命运,为之痛哭流涕,以为解救之道唯有恢复他们的私有制。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这是违反历史发展规律的空想,因为个体劳动者的私有制阻碍社会化生产力的发展,被资本主义吃掉是必然的;而现代社会化生产力的发展,决定了劳动者个人只有联合起来实行共同所有即公有制,才能重新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生产的主人。一些无政府主义者攻击马、恩关于共产主义公有制的设想,说那是使“社会升为最高所有者”而“对个人进行的第二次掠夺”,会使“这一社会的全体成员……立刻都变为乞丐和游民”(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3卷第226、225页)。马、恩把他们所主张的公有制定位和定性为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可以看作是对这种攻击的回答。

    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新社会的所有制,有许多不同的称谓,大约不下二十几种。按照各种称谓的主要涵义,大致可分为公有(或共同所有)、社会所有(或集体所有)、个人(劳动者或生产者或社会成员)所有三类。三类提法各有侧重,互相补充,互相解释。公有,侧重于强调对私有的否定;社会所有,强调非单独的分散的个人所有;个人所有,强调联合中的每一个劳动者都处于所有者的地位,都是生产的主人。对于“公有”,可有一问:公有属谁所有?答:属社会所有;再问:社会是谁?答:社会就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概括起来说,摆脱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劳动者们联合起来,组成社会或集体,对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实行共同所有,这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属性。

    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属于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共同所有,每一个劳动者都是所有者,基本的根据是:公有制经济的利益全部归于联合起来的全体劳动者个人,由他们分享或共享,没有任何一部分归于别的什么人;公有制经济的管理和运作,完全服从全体劳动者个人而不是任何别人的意志。马、恩设想的公有制社会,人人都是劳动者,管理者也是劳动者,不过是受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委托和授权,代表大家执行管理职能而已。

    建立公有制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和问题比理论设想要复杂得多。只有劳动者个人作为所有者的权利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才能确认他们在公有制中真的是处于所有者的地位,是真正的主人。只有这样,公有制才名副其实,才具有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合理性和优越性。公有制中劳动者个人作为所有者的各种权利的实现方式有所不同,但都应该是具体的、实实在在的。有些权利由各个人分散地行使,例如领取劳动报酬、福利收入和消费;有些要集体地行使,例如共同劳动和共同选择监督管理者以及共同作出某些重大决策;有些委托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行使,例如经常的管理、经营、宏观调控。这些权利的分配和委托的体制及其运行是否合理而有效,直接关系着劳动者个人作为所有者的权利能否落实。全面落实劳动者作为公有制和新社会的主人的权利,是开创历史新纪元的大课题,其艰巨、复杂的程度在人类历史上是空前的。它关涉到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有制度性的问题,又有制度的执行、贯彻问题。多年来,我们坚持的以社会主义自我完善为目标的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以及一切为民谋利的政策、措施,都是为把劳动者作为主人的权利落实并逐步扩大。经验证明,没有劳动者个人的民主权利,就没有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一些人受私有制社会流行观念的影响,局限于用狭隘的法权观念来看待所有制问题。法权意义上的所有,即所有权,是指法律所认可的某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排他地占有和支配某物的权利。这种观念对于说明人对物的权利是合理、有用的,有普遍的适用性。但是,这种观念不讲历史条件,不看人们在生产关系中处于什么地位,不能说明历史上各种所有制的区别。“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178页)马、恩研究人类历史上所有制关系的演变,“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同上书,第2卷第615页)这样理解的财产关系或所有制,是指以历史上一定时期存在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不同的结合方式和产品占取方式为核心内容的经济关系。如马、恩所说,“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决定个人的与劳动材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有关的相互关系。”(同上书,第1卷第68页)资本主义所有制是指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和失去生产资料的雇佣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关系,即资本家不断地占取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经济关系。脱离这种经济关系,仅仅看资本家对他们的机器、厂房的法律上的所有权,不可能懂得什么是资本主义所有制。从法律形式上看,资本家对他的资本,可以实行家族成员“共有”,或与合伙人“共有”,也可以众多股东们“共有”,但只要生产过程中资本剥削劳动的关系不变,就仍然是资本主义所有制,而不能说成是公有制。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观念,只有劳动者们联合起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生产,共同分配全部劳动成果这样的生产关系,才能称为公有制。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就是这样来界定公有制这种生产关系的:“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照共同的协议来分配全部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同上书,第1卷第237页)只有把公有制理解为这样一种生产关系,才能懂得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共同所有的含义,明确个人成为共同所有者的含义。

    按照传统的私有制观念,一个人要成为某个物品的所有者,除了使这个物品归他私人拥有(或自己直接占有,或作为自己的资本,拿去将本取利)之外,没有别的途径。除了成为私有者,个人不可能成为所有者。马克思指出,这种观念是私有制的产物,“私有制使我们变得如此愚蠢而片面,以致一个对象,只有当它为我们拥有的时候,也就是说,当它对我们说来作为资本而存在,或者它被我们直接占有,被我们吃、喝、穿、住等等的时候,总之,在它被我们使用的时候,才是我们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2卷第124页)。这种观念反映了私有制社会的现实。在那里,不属我私有的东西,我不会看作是我的东西。当劳动者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剥削下解放出来,建立起社会主义公有制之后,这个观念就过时了。一无所有的无产者变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即共同所有者。他们亲身感受到自己的地位的变化,自觉地以主人的态度对待劳动和公有财产,自豪地把共同所有的财产当作我自己的财产来维护,把为集体劳动当作为我自己劳动。我国50年代初期和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初期,工人阶级高扬这种主人精神,克服了多么巨大的困难,创造了多少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这种主人精神深刻地反映了公有制的实质,预示着公有制发展的大方向。但是,要真正建设好马、恩所设想的公有制,使每个劳动者都确实成为生产的主人,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不仅依赖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而且需要解决许多复杂的政治和经济的体制问题及思想问题。私有制几千年流传下来的那种愚蠢而片面的观念根深蒂固。不仅有人会用它作思想武器来反对和破坏公有制,而且许多劳动者,包括管理者,也难以完全摆脱它的影响,以致有时会产生错觉,以为管理者就是所有者,可以不受监督和约束,漠视普通劳动者作为所有者的权利。这种错误的理解和做法严重妨碍公有制的健康发展,销蚀劳动者的主人精神。

    胡锦涛同志在“6·25”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我们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把劳动者个人作为公有制的所有者和主人应有的一切权利落到实处。同时也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宣传和思想工作,逐步破除传统的私有制观念,树立和普及全新的所有制观念。这两方面的任务都十分艰巨复杂,需要坚韧不拔地长期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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