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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行政问责制 提高政府执行力
发布日期:2007-08-21

——“行政问责制与政府执行力”研讨会综述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依法实行问责制作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重要途径。为深入研究如何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问题,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与四川省行政管理学会近日在成都联合召开“行政问责制与政府执行力”学术研讨会。

    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与会同志认为,我国已进入发展的关键时期,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度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是强化和明确政府责任、改善政府管理、建设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证;是加强对政府权力监督制约,提升政府执行力,建设效能政府的制度保障;也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关键在于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与问责。

    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的现状

    2003年以来,我国加快了推进行政问责制的步伐。重庆、成都、青岛、深圳等地方政府出台并全面启动了行政问责制。大家在研讨中提出,各地在积极探索建立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中取得了丰富的经验,但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中仍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理论研究层面上,已有的成果对基本概念和等级问责、政治问责内容研究较多,对行政问责体系的整体构成及特点研究较少;对国内个案研究较多,对国外实践研究较少;对官员问责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研究较多,对官员问责实践的总体特点、问责效果和一般规律研究较少;对行政问责研究泛泛指向的多,对研究范式系统概括的较少。实践层面上的问题主要有: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问题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行政问责制度中重行政问责,轻法律问责;重内部问责,轻外部问责;重执行问责,轻决策问责;重事故问责,轻日常问责;重应对问责,轻预防问责;重形式问责,轻结果问责等现象还很突出。行政问责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制约了行政问责制度的推行。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问责主体不能充分有效地了解行政者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公众不能及时、准确了解行政问责程序。

    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制建设

    大家认为,要更加充分地发挥行政问责制的作用,使之有效、实效、高效、长效,逐步走上正常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一要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的互动,加强责任政府建设的研究力度;二要在行政问责制度的逻辑起点和问责客体方面,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健全权责明确的行政架构;三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监督法、信息公开法、舆论监督法等,为公民维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建构起廉价而高效率的救济机制;四要加强信息公开、绩效评价,行政监察与审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以及问责救济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为行政问责实施提供充足的制度保障。五要努力塑造社会主义的行政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民主意识,高效、廉洁的行政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公正行政、清正廉洁、勤奋敬业的行政道德。(王郅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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