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结合实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发布日期:2007-09-07

  转自人民日报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具有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拉动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等重要功能,被称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近年来,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实际,把握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选择合理的社会保障模式。我国社会保障模式应具有中国特色。一方面,应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保障范围上以全民化为取向;另一方面,应立足发展中国家的实际,与现实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现有的财力水平下,应本着国家、集体、个人“三家抬”的原则,发挥三个积极性,实行自保基础上的公助和公助引导下的自保。近年来,兰州市城关区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坚持以全体居民为参保对象、以困难群体为主要受益人群,进一步加大分类施保力度,重点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不断完善低保信息基础数据库,积极做好新纳低保人员的入户调查和原有低保对象的复查、调标工作,初步实现了社会保障的城乡统筹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确定合理的社会保障范围。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但还不完善;社会保障覆盖的范围逐步扩大,但还不全面。由于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应按照“先城市、后农村,先重点、后一般,先试点,后推广”的思路,分阶段、有步骤地稳步推进,并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工种的特点合理确定社会保障的范围。结合自身实际,兰州市城关区把“让更多的人享有保障权”作为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优先目标,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加大了完善城市低保、医保、老保等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力度,在保证区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100%参保的前提下,推动社会保障向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覆盖;探索建立救济与保险相结合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农村“五保户”和纯女户家庭养老保险等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制定合理的社会保障标准。社会保障水平与人口结构、社会就业等诸多复杂因素密切相关,但归根结底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水平。如果保障标准过高,就会影响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如果保障标准过低,又难以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利于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因此,社会保障标准的制定,既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财力相适应,又要与国民实际收入水平相适应,使人均支付的社会保障费用控制在国民能够承受的程度之内。在现阶段,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之间的居民交纳保险费用和享有社会保障的标准应当有所差别。同时,应加大对农村居民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不断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国务院已经下发了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关键是认真抓好落实。在完善社会保障的过程中,兰州市城关区坚持在加快经济发展、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不断增加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标准和水平,使公共财政更多地向农村、向困难群众倾斜,向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倾斜,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作者为中共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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