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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员主体地位 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发布日期:2007-09-11

  转自《前线》
  
  胡锦涛总书记6月25日在中央党校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把“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放到了与“坚持民主集中制”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加以强调,这在党的建设史上尚属首次。这不但丰富和深化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科学论断的内涵,更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明确了基本原则和努力方向。
  
  “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党员主体地位,简言之,就是党员在党内的“主人翁”地位。它实际上包含“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方面的含义,是两者的有机统一。所谓“权利主体”,即党员是党内行使各项权利的主体。党员在党内拥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第一,讯息知情权。它是党员在党内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前提。党员通过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通过阅读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通过接受党组织安排的培训,及时地了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了解所属党委、支部、小组的党务工作状况,了解党内选举中候选人的情况。
  
  第二,言论自由权。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口头讨论,并发表自己的意见;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的书面讨论。
  
  第三,表决建议权。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
  
  第四,批评监督权。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第五,选举和被选举权。除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外,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六,申辩申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做出鉴定时,当事党员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有权为其作证和辩护;党员对党组织给予自己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自己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第七,求助和控诉权。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所谓“义务主体”,即党员是党内履行各项义务的主体。党员的义务主要包括:
  
  第一,“知”的义务。这是党对党员的首要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建立“学习型政党”的基本要求。党员必须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尤其是紧跟形势发展,深刻把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的精髓,并自觉地用它来武装自己的头脑;必须认真学习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领会其精神实质,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必须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在党性觉悟上不断锤炼自己;必须认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第二,“行”的义务。党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德”的义务。党员要有先公后私、大公无私的道德境界和修养,始终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应该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
  
  第四,“纪”的义务。这是党之所以为党的基本要求。党员应当自觉地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第五,“风”的义务。党的作风就是党的形象,是党员党性要求在社会生活中的最直接的体现。在党内,党员应当根据“自律”和“他律”要求,切实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地同党内的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做到“慎独”和“过失相规”;力行共产主义道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发扬社会主义新的时代风尚。只有坚持了“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统一,才能真正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目标。如果仅仅强调党员的“权利主体”地位,片面地提倡党员的权利或权力,那么党就会变成一片散沙。反之,单单强调党员的“义务主体”地位,单纯地以“工具”规则要求党员,那么党就失去了现代政党的根本特色,就会削弱自己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因此,我们必须从两者统一的前提下把握“党员主体地位”的内涵。
  
  党员主体地位的主要实现途径如何才能实现党员主体地位?从目前党内状况看,提高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重视程度,引导党员个体具有“主体地位”的自觉性,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是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主要途径。长期以来,一些领导干部对党员主体地位,尤其是权利主体地位并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片面地强调党员对组织、对领导的绝对服从。第二,轻视、忽视党员的合理利益需求,甚至侵犯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党员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如果任凭这些思想、行为发展,党对党员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会因此而大打折扣,党员的主体地位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适应党的历史方位的根本性变化,结合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和中国发展给执政党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尊重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赋予党员的公民权利,尊重和保护党章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赋予党员的党员权利,并依法依规按章同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作斗争。不可否认,党员权利主体地位长期被忽视,已经造成了一些党员的主体意识淡薄。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由于社会大转型带来的阶层结构变化、人员流动加剧、组织管理缺位等因素的影响,现在不少党员不但权利主体意识淡薄,义务主体意识更是缺失,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
  
  为使广大党员群众有自觉的党员主体意识,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第一,在党员中深入细致地开展党员主体地位的教育活动,使党员认识到党员主体地位在新的形势下的重要意义,把握党员主体地位的准确含义,培养党员的主体意识。第二,将党员主体地位意识的培养与党员的生产、工作、学习活动联系起来,与党员合法合规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与党员在党内的政治权利联系起来,在现实生活中培养党员的主体观念。第三,增强党员义务主体意识的严肃性,对那些党员主体意识尤其是义务主体意识一直淡薄的党员,应该加强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必要的组织处理。制度建设是贯穿于党的建设各个方面的重要环节。在实现党员主体地位问题上,加强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关系重大。第一,在尊重、遵守党章有关党员权利、义务以及民主集中制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其内容、顺序进行调整,使其既反映时代要求,又便于党员掌握。第二,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等法规,作为一个比较完整的党员主体地位的规范系统来学习、贯彻和落实,使党员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意识同时得到增强。第三,推进党务公开的制度化建设,激发党员参与党事党务的积极性,规范参与途径、方式,使“党员主体地位”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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