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 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 |
发布日期:2007-11-26 |
编者按:近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其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实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实行问责制。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方案,本报刊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解振华的文章。 “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这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政府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提出以来,全国上下积极行动,特别是今年推动力度进一步加大,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节能减排效果进一步显现。但是节能减排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方面工作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特别是由于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许多地方对干部的考核仍主要侧重于经济增长、招商引资等内容,把GDP增长作为硬任务,把节能减排作为软指标。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难以实现。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新修订出台的节能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建立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评价考核体系,把能耗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遵照温家宝总理关于要建立科学、统一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以使节能减排这两个约束性指标的评价具有可比性和严肃性的指示,按照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国家发改委组织力量认真研究《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多次征求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又广泛听取了各省(区、市)政府的意见,并按照有关部门、各地区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上报国务院。方案的总体思路是: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充分发挥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11月17日,国务院同意并批转了这一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的考核对象有两类:一是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二是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为确保考核的可操作性,单位GDP能耗考核采用量化的方法。考核方案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两大类,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指标40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6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指标是否决性指标,只要没有实现节能目标,均为未完成等级。针对两类考核对象,《实施方案》规定了不同的具体考核程序和步骤。对省级人民政府的节能评价考核,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监察部、人事部、国资委、质检总局、统计局、能源办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评价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家发改委向社会公告。对千家企业的节能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评价考核结果由国家发改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实施方案》明确了具体的奖惩措施。对各省级人民政府,节能评价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所谓一票否决,就是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国家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千家企业如果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对千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省级政府、千家企业,要求限期整改;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进行表彰奖励。 《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发布,标志着节能减排问责制的进一步落实。各省级政府要以此为契机,明确相关部门、企业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进一步推动本地区和地区内的千家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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