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理解和把握就业促进法的特点 |
发布日期:2008-03-28 |
转自《人民日报》 从今年起,就业促进法施行。这是我国就业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充分发挥就业促进法的积极作用,开创就业工作新局面,有必要深刻理解和把握这部法律的主要特点。 注重经济与就业协调增长 就业促进法十分重视经济与就业协调增长。一是提出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二是提出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为扩大就业创造条件;三是提出鼓励各类企业通过兴办产业或拓展经营,包括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国内外贸易等,增加就业岗位;四是提出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作用。 根据目前的实际,我们应全面、辩证地把握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的关系。一方面,经济发展是扩大就业的基础。目前,我国就业的总量供大于求的矛盾和就业的地区、产业、能力等结构性矛盾并存。经济总量增加能够扩大就业总量,经济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能够改善就业结构。另一方面,扩大就业是经济发展的保证。没有就业就没有发展。广泛就业和体面就业,是创造财富的源泉和经济发展的保证。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相互协调,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成效明显。 注重统筹城乡和全方位就业 就业促进法把统筹就业作为基本指导思想和主线贯穿全篇,并对统筹就业给予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鼓励各类企业而不仅仅是国有企业通过兴办产业和拓展经营吸纳就业;二是要求实行城乡统筹就业和建立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平等竞争的就业制度和机制;三是要求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各类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就业促进法统筹的内容包括很多方面。从地域说,不分城乡、地区;从部门属性说,不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从企业性质说,不分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从企业规模说,不分大中小企业;从国际经济合作说,要求认真做好境外就业工作;从人群结构说,只要符合就业年龄、具有就业愿望的,不分城乡居民、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军转退伍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妇女、残疾人等;从产业结构说,在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第三产业吸纳就业的同时,要求把一、二产业的就业工作做好;从就业能力说,不分就业强势人员和弱势人员;从就业形式说,不分正规就业和灵活就业,全部包括在内。 注重就业平等公平,反对歧视 劳动就业领域存在的一些不平等、不公平和歧视性现象,直接造成不同人员之间工资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别,影响社会和谐。对此,就业促进法首次集中对实现就业公平和消除就业歧视作出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公平就业的制度。关于公平就业,就业促进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要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关于就业援助,要求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医疗住房援助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即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连续失业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者,包括残疾人、零就业家庭、资源枯竭地区就业困难者等,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同时,明确了在这方面的法律责任,强调对违反本法规定和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重政策覆盖的广泛性和全面性 就业促进法作为一部统筹就业的法律,要求统筹就业政策,避免以往政策扶持对象的局限性,对所有劳动者在享受就业政策方面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把法律赋予的各项就业政策覆盖到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在产业政策支持方面,要求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兴办产业、增加就业。在财政政策支持方面,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有利于促进全方位就业的职业介绍、能力培训等各种补贴,用于改善相关公共就业服务。在失业保险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要求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确保所有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新的就业。特别是对扶持安置各种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并达到符合规定要求的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这些人员自己创办中小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给予税收优惠。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方面,要求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有关规定的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在金融政策方面,要求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在区域经济发展政策方面,要求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的就业,以实现均衡增长;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在公共服务、教育培训等方面,要求覆盖的对象放开到各个方面、各类企业、所有人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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