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推进制度建设 加强对权力监督制约 |
发布日期:2008-03-28 |
国务院25日下午召开新一届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发表讲话。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总结过去五年政府系统反腐倡廉工作,部署2008年的工作。 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回良玉、张德江、王岐山,国务委员刘延东、梁光烈、戴秉国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主持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何勇应邀出席会议。 温家宝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上届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重点围绕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加强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权力等方面,进行工作部署,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迈出新的步伐。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政府廉政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违法违纪案件在一些领域和部门呈易发多发态势,少数领导干部腐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一些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仍然突出,反腐倡廉的任务十分艰巨。 温家宝指出,今年是本届政府履行职责的第一年,反腐倡廉建设必须有新进展。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等各项工作,努力取得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 温家宝指出,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监督,是各种腐败现象产生蔓延的重要原因。必须把加强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这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保证。温家宝要求,今年在制度建设方面要重点做好五项工作: (一)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完善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制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价、反馈纠偏和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二)规范重要领域权力运行制度。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完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对“小金库”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公共资源都要通过公开透明和竞争方式交易,对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使用权出让情况要开展专项清理和检查。深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完善资本运营、采购销售、收入分配等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完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要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坚决纠正利用行政执法权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四)健全政务公开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拓展政务公开的领域和内容,增强行政收费、公务消费、政府重大投资工程预决算等财政管理领域的透明度,推动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继续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五)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要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对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温家宝强调,惩治腐败要一手抓制度建设,防患于未然;一手抓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决不手软。要始终保持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以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商业贿赂案件。对土地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失职渎职问题,要坚决追究责任,并查处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要依法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赃款赃物追缴和缉捕追逃力度,决不让他们逍遥法外。 温家宝强调,各级政府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把廉政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第一,要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努力建设廉洁政府。第二,领导机关要作廉政的表率,领导干部要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第三,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和管理,要求他们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办事。第四,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五,健全监督机制,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更有效地监督政府。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和北京市、广东省等部门和省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会上发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主会场出席会议。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工委、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应邀出席了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地)、县(市)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廉政建设的负责人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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