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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选人用人的质量和水平(干部说干事)
发布日期:2008-04-07

    民主与集中相结合 知人与善任相统一
    提高选人用人的质量和水平(干部说干事)
    
    转自《人民日报》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实现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根本保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只讲集中、不讲民主,就会变成少数人说了算,不符合群众公认的原则;只讲民主、不讲集中,就会造成意见分散、效率低下,不符合党管干部的原则。近年来,河北省唐山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积极探索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扩大民主与科学集中的办法和途径,努力把知人与善任有机统一起来,促进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积极扩大干部选任工作中的民主,努力做到知人。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是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础。着眼于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唐山市坚持不断扩大干部选任工作中的民主。一是扩大参加干部推荐工作的人员范围,体现民主的广泛性。打破以往做法,改一次推荐为两次推荐(第一次推荐确定拟新进领导班子考察对象初步人选,第二次推荐确定拟新进领导班子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并扩大参加第二次推荐的人员范围,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干部推荐中来。二是适当增加知情人打分的权重,增强民主的真实性。在对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推荐时,根据不同层次干部之间的了解和熟悉程度,分为A票(由参加会议的在职县级领导干部填写)和B票(由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填写)进行填写,适当增加知情人打分的权重。三是增加民意调查步骤,拓宽民主的渠道。在考察程序中增加民意调查步骤,由考察组组织召开民意调查会,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情况、工作成效和作风形象等。
    
    科学实施干部选任工作中的集中,努力做到善任。在扩大民主的基础上科学实施集中,是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保证。着眼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效率,唐山市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委集体决策机制,由党委掌握干部选拔任用的最终决定权。一是发挥全委会委员在推荐考察对象人选中的决策作用。第二次推荐会增加县(市)区委委员、候补委员等同志参加,对经第一次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确定的考察对象初步人选,以票决的形式再次进行推荐,决定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实现了全委会票决党政正职的做法向票决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的延伸。二是由县(市)区委常委会确定考察对象。在考察对象人选经市委组织部研究并报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县(市)区委召开常委会议,听取市委考察组反馈民主推荐情况,进行充分酝酿,然后确定考察对象人选。三是由市委常委会确定新进领导班子人选。在组织部门详细介绍拟任用人选的个人情况、拟任岗位和任用理由的基础上,市委常委会进行深入讨论,常委会每位成员都需明确表达意见,然后集中大家意见,形成干部任用决定。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人选实行票决制,由全委会成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方可形成任用决议。
    
    妥善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努力做到知人与善任有机统一。为了避免只强调民主失去正确指导、只强调集中失去群众基础的问题,唐山市注重妥善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实施按权重汇总确定民主推荐结果的新举措,采取“三个权重”的办法统计民主推荐结果。第一个权重是在县(市)区领导干部会议和个别谈话对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推荐时,推荐票分为A票和B票,其中A票、B票的权重分别为60%、40%,据此计算出领导干部会议和个别谈话推荐的分值。第二个权重是按领导干部会议推荐得分、个别谈话推荐得分各占40%和60%的权重,计算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第一次民主推荐的得分,并按分值进行排序,确定考察对象初步人选。第三个权重是按第一次民主推荐和第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各占50%的权重,计算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的最后得分,按最后得分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最后经县(市)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这种做法,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干部选拔任用决策的正确。
    
    (作者为中共河北省唐山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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