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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要带头弘扬法治精神
发布日期:2008-05-26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弘扬法治精神。这是继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又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命题,标志着确立和实施10年之久的依法治国方略正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深入到法治精神的内核、从法制体系的构建升华到法治文化的培育阶段。在这一新的阶段,领导干部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带头弘扬法治精神,显得尤为重要。这既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
  法治精神,主要是指人们经由法治尊严与权威所自觉产生的法治信念、法治崇尚、法治信仰、法治习惯和法治感悟。一般说来,法治精神的内涵结构包括四个循序渐进的层次:一是人们所具有的法律知识水平,它决定着人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二是人们对法律现象所持的态度,即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三是人们是否有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意愿和习惯;四是人们对法律、法律现象以及法治发展的信念、追求是否明确和坚定。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制领域的基本遵循。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很多人还缺乏一种更深层次的法律信仰,而这种对法律的内心确信才是现代法治最核心的精神要素。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大力弘扬法治精神,让人们真正树立起法律信仰。
  弘扬法治精神,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至关重要。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精神只有武装了领导干部的头脑,才能真正走进人民的心中。作为社会生活的组织者、管理者和服务者,领导干部对待法律的态度直接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对待法律的态度。领导干部严格依法办事,直接体现着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领导干部带头弘扬法治精神,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道路上关键的一步。领导干部的法治精神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权力性质和来源的法理性认识。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直接来自法律规定,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权力源自于人民的授予,权力的行使必须是为人民追求和享有幸福生活创造条件。二是对权力运用的合法性认识。领导干部所行使的权力必须是法律授予的权力,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行使。三是对权力行使宗旨的认识。领导干部必须认清自己的人民公仆身份,认识到任何渎职滥权行为都是对法律威严的藐视和对人民利益的冷漠,从而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领导干部带头弘扬法治精神,一是要带头守法。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奉行人民主权、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国家的守法主体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主体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同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性质相吻合的。二是要严格依法行政,使政府的各项活动制度化、法律化、公开化。三是要树立遵守规则和尊重对方权利的信念,把法治的理性精神融入到意识和血肉中。每一位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是法律监督体系中重要的力量。领导干部是否高度重视、充分尊重人民的监督,是其是否具有法治精神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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