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祖文:事后要评议 |
发布日期:2010-06-01 |
中组部最近出台的《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简称“一报告两评议”)。这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监督的重要举措。 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是推进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监督,是扩大干部工作民主的主要体现。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一报告两评议”,把中央的这一重大要求具体运用到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工作之中,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一报告两评议”,有利于强化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在选人用人上的自我约束,保证选人用人质量。选拔任用干部,既要严格选人程序,又要坚持用人标准。干部工作怎么样,交给大家来衡量;干部选得行不行,交给大家评一评。每年开展一次“一报告两评议”,对用人决策者来讲,是一种经常提醒;对新任用干部来讲,是一种很好激励。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实现了选人程序监督与用人标准监督的有机统一,对于有效防止选人用人中的“程序空转”甚至“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等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发挥“一报告两评议”的作用,关键是用好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下级党委的“两评议”情况要进行反馈。对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党委常委会应当对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向全委会成员通报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对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做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发挥“一报告两评议”的作用,还要在制度的拓展上下功夫。各级党委(党组)要参照“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的有关规定,把这一制度推行到所有有用人权的单位,努力实现全覆盖。 |
主办单位: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