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我省招用非本地大学生取消落户限制
发布日期:2010-07-06

  省政府办公厅昨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将广开就业门路,强化就业服务,确保应届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70%,年末总体就业率达90%以上,引领不少于1万名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确保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未就业毕业生都能得到免费的就业服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处有关人士表示,我省将结合江苏沿海开发和新型产业发展,创造更多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就业机会,支持鼓励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专项岗位对接活动,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据了解,一些著名高校已经未雨绸缪,如南京大学已开始筹建新工学院,拟设新能源、新光电、生物技术等系科。同时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就业带动作用,在开展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认证时,把就业岗位增加和高校毕业生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要明确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具体要求、数量及岗位安排。

  全省年内将开发5000个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鼓励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对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允许其在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可享受优先安排专项引导资金、贷款发放、社保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保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期间,可以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办理聘用手续,其户口、档案接转及社会保险缴纳等由派遣单位负责统一办理。

  高校毕业生初次自主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直接从事农林种植业的大学毕业生,在税收上给予减免。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当地申请额度上限为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凭《报到证》,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可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主管部门将对特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逐户逐人登记,建立“一对一”帮扶工作机制,确保优先就业和稳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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