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时论:领导干部应强化“让渡意识” |
发布日期:2010-08-12 |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规定,今后一段时间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检察院都要报上级审批,同时,要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将对个别干部的批评甚至过激言论视为诽谤犯罪。 这一规定意义非常。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面对群众监督,不是认为侵犯了他的“隐私”,就是认为人家在刻意“诽谤”,甚至动用掌握的行政力量打击报复,“彭水诗案”、“高唐网案”、“进京抓捕记者案”、“跨省追捕王帅案”等等,就是其中的代表。最高检强调“不能将对个别干部的批评甚至过激言论视为诽谤犯罪”,其重大意义之一,就在于其将领导干部的隐私与普通人的隐私区分开来,鲜明指出领导干部不同于普通个人,在涉及“隐私”、“诽谤”等问题的定性上,必须坚持跟普通人不一样的原则和标准。 领导干部手握权力,他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乃至性格特点、兴趣爱好,都可能对社会和公众产生重大的影响。有鉴于此,现代社会对掌握权力的个人,会在道德、品行、能力等方面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人们通常所说的领导干部要做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如忠于配偶)的表率,用意即在于此。同时也会要求领导干部在接受公权力的同时让渡出包括隐私在内的一些私权力,以便于公众随时监督,比如,普通人不要求申报财产,而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却被要求申报财产,就是这种让渡之一。对领导干部来说,应该树立并强化“角色意识”、“让渡意识”,坦然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身为领导干部,接受了公权力就要让渡私权力,在拥有不同于普通人的权力的同时,就要承担不同于普通人的义务,让渡出比普通人更多的隐私权,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常识,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规则。在一些国家和地方,总统办公室外面甚至24小时架着一台摄像机,总统会见了什么客人、约见了哪些官员,一举一动,公众都看得一清二楚。诚然,这种监督未必完美。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公民权益意识的发展,公民的监督越来越细致严格,领导干部需要让渡出来的私权力越来越多,这是客观规律。 应该说,大多数的领导干部都有“让渡意识”,但也有一些干部或者因为缺乏相应的意识,或者因为担心让渡私权力会伤害个人权益,或者因为不可告人的利益考量,在承担义务和接受监督时,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等同于普通人,一看到监督就“跳起来”,以为人家侵犯了他的“隐私”,诋毁了他的声誉。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只有强化角色意识,树立“让渡意识”,深刻认识“获得公权就要让渡私权”这一基本常识,才能理性并正确地认识群众监督,坦然并主动地接受监督。否则,就难免干出“进京抓捕记者”、“千里追捕‘诽谤人’”这样的荒唐事,说出“你是替谁说话”、“你是不是党员”这样的荒唐话,就难以适应现代公民社会对一名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难以满足百姓对一名领导干部的基本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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