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通过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疏通党员队伍“出口”,完善党员队伍的自我纯洁机制,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全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要坚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我市制订的农村各类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标准、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等内容,准确衡量党员是否合格;要着眼于提高党员的素质,做好经常性的党员教育工作,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缺点、错误程度,本人的认识、态度和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等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要把治标同治本结合起来,既及时解决好不合格党员的问题,又多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党员的整体素质。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把握的政策界限
(一)要把因思想观念一时跟不上形势,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解不够、执行不力,同反对和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区别。
(二)要把党员由于年老体弱、患病、残疾等原因,不能完全履行党员义务,按时参加党组织活动,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同革命意志衰退、丧失党员先进性相区别。
(三)要把因党组织软弱涣散,放松对党员教育管理,影响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同个人素质较差、主观上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相区别。
(四)要把党员因缺乏致富条件,暂时难以带头、带领群众致富,同具备致富条件,但不思进取,不愿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相区别。
(五)要把党员偶尔参与迷信、赌博等活动,情节较轻,同一贯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养成赌博恶习、败坏社会风气相区别。
(六)要把党员参与正常的工作应酬或应酬过多确需改进,同损公肥私、搞大吃大喝、侵害国家、集体、群众利益相区别。
(七)要把流动党员、下岗职工党员等因党组织原因或其它原因,造成一时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同个人主观上不愿参加党的活动、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相区别。
(八)要把不合格党员同腐败分子及违反党纪的党员相区别。腐败分子要坚决清除出党;违反党纪的党员要给予党纪处分,不能用限改、劝退和除名替代;不合格党员应予以限改、劝退或除名的处置,不能用党纪处分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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