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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动党员的管理
发布日期:2003-12-29   浏览次数:  字号:〖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大量人才和劳动力的流动带来了相当数量党员的流动,流动党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的指导原则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必须坚持有利于促进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进行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作用的原则,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目标,不断改进管理方法,强化管理措施,切实管好管活流动党员队伍,充分发挥流动党员在实现“两个率先”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管理的基本方法

  1、党员流动,应符合人才和劳动力合理流动的有关政策,符合党内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政策和规定流动的,党组织应予以支持;对于不符合政策和规定的,党组织要对党员做耐心细致的工作,要求其以整体利益为重,服从大局。

  2、党员流动前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和从业情况,经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手续。对长期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而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或所在单位党组织;对短期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无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为其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3、在党员流动问题上,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之间有争议,应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相应手续。

  4、按照流动党员所从事的职业以及相应的归属,明确流动党员的隶属关系和管理分工。人事档案在人才(劳动力)服务机构的党员,原则上由这些机构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辞职、失业人员中人事关系在街道或乡镇的党员,原则上由街道或乡镇的党组织管理。留职停薪、待岗、下岗、出国离境的党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管理。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和各类社会职业群体中的党员,应由行业党组织管理。企业的离退休职工以及动迁户中的流动党员,应本着就近便利、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5、流动党员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他们的组织关系挂靠到所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挂靠到所属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由这些党组织负责管理。

  6、党员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的,可以接收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并负责对他们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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