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组织要切实保障党员权利
1、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严禁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系错告,应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党组织在党的会议上按规定进行表决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后应当场进行统计、公布表决结果;因条件限制,不能集中到会的可通过邮寄征求意见表、电话征询等形式保证每一名党员行使表决权。
3、党组织新成立或换届选举中的候选人名单事先要经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后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不得阻挠有表决权或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采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
4、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党员有权利要求其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本人有权对材料中的内容进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之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问题,摸清事实,对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任何人不得进行干涉、阻挠。
5、党员本人对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写出书面说明,对书面说明仍有异议的,党员有权利保留个人意见并可向上级党组织直至向党中央反映,各级党组织不得干涉、阻挠。
6、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由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应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复查或复议的结果应正式通知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