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州市出台了《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办法》,进一步拓宽了干部“能下”渠道,完善了干部退出机制。制度的建立以《干部任用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文件为依据,吸收借鉴了溧阳市和其他兄弟省市的试点工作经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一是适用范围的可操作性。根据《中共常州市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结合常州市干部工作实际,确定市、辖市、区党政机关县处级领导干部为辞职制度试行重点。二是适用情形的可操作性。制度分别规定了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各自适用情形。引咎辞职与责令辞职因概念上有区别也有交叉,分类界定这两种辞职的适用情形是制度建立的难点之一。《暂行办法》既充分考虑了两者“认定主体”、“追究范围”、“过错性质”的不同,同时兼顾其共性,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三是操作程序的可操作性。制度分别从四种辞职类型的实际操作需要出发,规定了相关基本程序,简明合理,易于操作。同时,对一些关键程序的办理规定了时间底限,体现了干部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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