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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04-03-03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党委(党组):
   
  为了进一步提高街道、社区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增强党的工作的影响力和渗透力,促进城市社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按照中组部《关于加强街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1996]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全国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座谈会的精神,结合我市街道、社区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 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促进我市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街道在基层政权建设中的基础地位越来越重要,社区建设和管理的任务越来越繁重。特别是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新的经济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大量出现,原来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职能趋向社会化,人民群众在社会、经济等领域中的活动趋向多样化,街道、社区已经成为加强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间组织的领导的重要阵地,已经成为党组织开展群众工作的重要载体。各级党组织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基层政权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我市确立的“十五”发展规划,从我市的实际情况出发,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为重点,扩大党在基层和社区工作的覆盖面,积极探索社区党建工作的新机制,全面推进街道、社区的党建工作,为促进街道、社区的两个文明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三)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经过2-3年的努力,使街道、社区党的建设达到“五有”的目标,即有一个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街道党组织坚强的领导集体;有一套党对社区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实现有效领导的工作机制;有一支能在社区建设和管理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队伍;有一块保证社区党建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经费和阵地;有一个社区党的各个组织共同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的工作局面。切实做到有群众的地方就有党的工作,有党员的地方就有健全的党组织,有党组织的地方就有正常的组织生活和坚强的战斗能力,促进街道、社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充分发挥街道党工委在街道、社区建设和管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四) 街道党工委是区委的派出机关,是街道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搞好社区党建工作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保证党和政府各项任务在辖区内顺利完成;讨论决定本街道城市管理、社会服务、发展经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领导和支持街道办事处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能;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群众自治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积极发挥作用;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负责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全体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内各类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参加社区党建工作,共同建设文明社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街道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领导街道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 街道党的建设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把领导班子建设好。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街道党工委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和街道工作特点,注重优化街道工委领导班子结构,特别是配强街道党工委书记,对不胜任或年龄偏大的,要及时予以调整。街道党工委工作机构应根据街道规模、党员数量和工作需要设置,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党务干部,以便有足够力量做好党的工作。街道要设立必要的党群工作专门机构,其工作人员应占到街道机关工作人员编制的一定比例。

  (六) 街道党工委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党委议事规则、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廉洁勤政和联系群众等制度,并认真付诸实施。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本街道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对上级职能部门派到街道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任免有建议权和监督权,考核任免时,主管部门要听取街道党工委的意见。
   
  三、全面加强居民区党组织建设
   
  (七)居民区党组织是党在街道、社区最基层的组织,是居民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组织和带领党员、群众完成本居民区所担负的各项职责和任务;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搞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发挥党员在街道、社区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保证居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充分行使职权;协助街道党工委做好居委会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居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意见,搞好各项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居民遵纪守法,保证和促进居民区的社会稳定。

  (八) 居民区的党的建设是街道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依据新的形势,按照党章的规定和“一居一支”的要求,凡有3名或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居委会都要建立以该居委会辖区为单位的居民区党支部。新建居民区要做到筹建居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筹建党支部同时考虑、同步实施。

  (九) 居民区党支部要加强对居委会的领导,并充分发挥居委会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要建立健全居民区党支部集体讨论居民区重大问题制度;支持和保证居委会依法履行议事、协调、服务和监督等主要职能;支持居委会协调好与物业管理部门的关系,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居民区物业管理体制;根据居委会成员的工作情况及大多数居民代表或居民意见,按照法律程序提出撤换或补选居委会成员的建议;加强对居委会选举工作的领导,推荐居民区中政治强、素质好的党员同志依法进入居委会。

  (十)积极适应新形势对居民区党建工作的要求,逐步建立一支年轻化、知识化的党支部书记队伍。居民区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素质好,有一定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热爱街道、居民工作,身体健康,富有奉献精神,为群众所信赖的党员担任。要把从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中选派,从下岗职工党员和大学生党员中选拔,作为党支部书记人选的主渠道,同时也要注意从政治素质和身体较好,热心居民区工作的离退休党员中挑选党支部书记,逐步形成并保持一支45岁左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为主体的社区居委会党组织书记队伍。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原则上要求一人兼任,分设的居民区党支部书记与居委会主任享受同等生活补贴。

  (十一) 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改善居委会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的条件和环境。经过2-3年的努力,到2003年底左右,使居委会和居民区党支部都有较为宽敞、整洁的办公用房和活动场所。要把解决居委会、居民区党支部办公用房纳入城区改造整体规划,在城市平房改造和成片开发过程中,要保留或建造居委会和居民区党支部的办公用房。居民区要建立党员活动室等活动场所,并配置电视机、放像机等设备,作为电化教育播放点。
   
  (十二)要采取多种途径解决居民区党支部活动经费问题。市、区委组织部每年可下拨部分党费用于街道居民区党的建设;街道、居委会也可从街居收入中拨出一定的经费,专款用于居民区党组织活动。

  四、积极探索加强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新路子
   
  (十三)社区党建工作是街道党建工作的一种新的探索和形式,是以街道党工委为核心,以居民区党支部为基础,以社区内全体党员为主体,由街道辖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共同参与的区域性党建工作,是街道党建工作的延伸与拓展。社区党建工作要以搞好社区建设和管理为中心,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参与以社会性、地区性、群众性、公益性的工作,积极推进社区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居民区在职党员年龄、职业、特长等特点,通过志愿者服务队、党员包干责任区等组织活动形式,组织和发动居民区中的在职党员在社区建设和管理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社区建设和管理贡献力量。
   
  (十四)社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党的建设。支持和参与社区党建工作,是社区内各级党组织应有责任。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把支持和参与社区党建工作,作为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途径。今后,对社区单位“文明单位”等先进称号的评定,要注意听取街道党工委的意见;要充分发挥社区内在职党员的作用,在积极试点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党员分类目标管理。逐步推行对在职党员实行双向管理法,即建立居民区党支部与在职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双向联系、在职党员到居住地党组织报到、登记等制度。党员所在单位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评先进等,要主动征求其所在居民区党支部的意见。

  (十五)社区党建工作要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和组织下,在自愿参与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居民区在职党员联络站、活动站等组织协调机构,通过组织开展街道、居民区党组织与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结对子等活动,积极争取社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和在职党员对社区建设、管理的支持与配合。社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党建活动,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自觉主动地为社区两个文明建设多做贡献,并激励和督促本单位的党员自觉参与社区党建活动。街道可以建立综合经济党委(总支、支部),作为街道党工委领导和管理下的基层党组织,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实行属地管理的各类经济组织和社区组织的党建工作。

  五、 从实际出发,加强和改进对党员的教育管理
   
  (十六)要以提高素质,增强党性为目标,加强对街道、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街道党委要针对本街道党员分布的实际,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党员提出任务和要求。对街道机关党员,要求他们转变作风,为基层服务,做清正廉洁和勤政高效的模范;对社区单位在职党员要求他们在社区注重发挥思想政治上的引导作用、公益事业上的带头作用和行为规范上的自律作用。同时,针对不同对象,有重点地积极做好党员发展等工作。

  (十七)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市属、区属企事业单位退休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对于本人愿意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所在街道的离休干部党员,街道党工委应予以接收,并应及时将他们编入居民区党支部,纳入正常管理。

  (十八)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下岗职工党员的管理。在外来劳动力相对集中的企业、集贸市场和社会服务组织中,凡是具备条件的,都应建立党支部,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管理。下岗职工党员人数较多的街道,可以为下岗职工党员单独建立党支部。对居民中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凡是党员将组织关系转到街道的,原则上要将组织关系转到有固定居住地的党组织。

  (十九)对年老病重、因身体原因确实不能正常参加党的集中组织生活的党员,经本人申请,支部审核,街道党工委批准,可以不再参加集中的组织活动,党支部要指派专人定期联系和入户走访。

  六、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水平
   
  (二十)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街道、社区党的建设。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不断改进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把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同加强街道、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党组织建设,推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配套建设。区委要把街道、社区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专题研究街道、社区党建工作不少于两次。

  (二十一)各级党委要把对街道、社区干部的严格管理和关心结合起来,积极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扶持街道、社区发展的有关政策,不断促进街道和社区各项工作的开展;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在街道、社区社会治安、城市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经费支持;要协调指导驻地机关、企事业单位支持和配合街道、社区开展各项工作;要统筹安排、协调解决好居民区党支部活动经费、办公场所、党员活动室、党组织负责人生活补贴等问题;要加大街道、社区干部队伍的教育培养和选拔力度,定期组织开展集中培训,不断优化街居干部队伍结构,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二十二)要建立一级抓一级的街道、社区党建工作责任制。区委书记是本区抓街道、社区党的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区委要研究制定加强全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规划,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街道、社区工作。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街道、社区、居委会调查研究,分类指导。区委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齐抓共管,落实措施。市委将把各区抓街道、社区党建工作以及城区各单位参与、支持、配合所在地街道开展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各区、各单位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各单位要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评选本区、本单位“党建工作先进基层党组织”和先进个人的重要内容,强化检查和考核。

  (二十三)加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是城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的共同任务。驻辖区内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增强“驻于社区,关心社区,建设社区”的观念,支持和配合街道党工委的工作,自觉将本单位党建与街道、社区党建有机结合起来。辖区内全体共产党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时刻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积极参与和支持社区两个文明建设。
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中共常州市委员会
                                       2001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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