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党的基层组织,是我们党领导和执政的重要基础,是党的全部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如果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没有战斗力和凝聚力,那是十分危险的。各级党委都要高度重视基层组织建设,千万不能忽视了这个问题。”“现在,基层组织建设遇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去研究和解决。”笔者结合在企业三次参与企业破产的实践,试就破产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加以探讨。 一、破产企业与其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时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狭义上讲是指经人民法院受理并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尚未终结的企业。破产企业,是以企业运转状态(或生命构成)分类排序的新类别,即运转正常或比较正常、困难或特别困难及生命终止的破产三大类。破产企业的产生,是企业由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机制转变的优胜劣汰的表现。破产企业,从形态上看是一个暂时的不确定的动态的区间企业。事实上,研究讨论破产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不只是狭义的概念,而应该是更广义的时域概念。一般地说可划分为三个时段:第一时段,即破产准备阶段,从企业或数额较大的债权人申请破产之日起至人民法院受理宣布企业破产之日止,时间大约为3个月左右;第二时段,即破产程序一阶段,称之为破产清算阶段,从清算组成立至债权人会议通过分配方案,时间约为5个月左右;第三时段,即破产程序二阶段,称之为资产处置、分配方案实施阶段,从债权人会议通过分配方案之曰起至企业注销止,由于受企业的地理位置、设备的行业特征等因素影响,破产财产的变现难度不尽一致,时间较难确定,但最短亦需4个月左右。因此,广义上讲破产企业的运作周期,一般都需1年以上的时间。 二、破产企业基层党组织的现状及分析 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市(县)属国有、集体企业,在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基层党组织(党委、总支、支部)按照《党章》规定,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联、人武等群众团体,承担着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任,用强有力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为企业的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企业陷入困境,濒临破产。如某市轻工建材行业,共有市属企业18家(国有企业6家,集体企业12家)。其中已经或拟将破产的企业计15家。可见,量之多,面之广,比重之高。然而,在这些企业中,不少人(包括企业领导)认为企业破产了,企业基层党组织缺少应有的载体便自然消失;只要“破产清算组一进驻,党政工团就靠边坐”。于是乎,一些企业的基层党组织在未进入破产程序前就散了架,或是名存实亡。部分企业领导或自办“小实体”寻求后路,或混日子磨时光,更有甚者转移企业资产打起自己的“小九九”。党员和党的组织在职工群众中,起不到先锋模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上述现象的产生,主要是领导干部观点和态度的偏颇。其一,《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它基层组织,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据此,大多数破产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破产企业的党员人数远远超过此下限,故企业党组织仍然有存在的必要和可能,必须承担起历史的责任。其二,破产清算组是受人民法院委托和领导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对其资产进行核实清理,根据资产余量和变现可能提出分配处置方案的暂态组织,其大量的工作需要党员、职工广泛参与和积极配合,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其三,破产企业的原因是诸多的,但不排除人为因素导致的破产。因此剖亏挖蛀工作,需要企业党组织的调查或配合,将职工群众的意见、看法汇总,提出可行性建议,以便使违规违法违纪者得到应有的处置。其四,企业在原经营管理中的矛盾问题,通过破产清算得到充分暴露,由此引发的职工心理矛盾,需要党组织及时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矛盾,防止和控制涉众矛盾的产生和发展。因此,在企业实施关闭或破产中,党的基层组织决不能散,党的工作决不能停。若该破产企业基层党组织建制齐全,保障有力,则必须充分依靠;若党组织建制不全,应根据其程序补足补齐;若该组织保障无力,经教育无起色的,上级党组织应及时予以调整、充实;若该组织已不复存在,应予以重建。总之,破产企业基层党组织必须是一个保障有力,特别能战斗的集体。 三、破产企业基层党组织的任务与职责 在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破产实践中发现,职工意见、矛盾较集中在:一是企业在计划经济时代包括市场经济时代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资本积累充盈,为什么转眼会资不抵债甚至资不抵贷、资不抵亏陷入破产,是工人偷、吃、拿,还是干部吃、捞、送?是市场还是管理?二是靠谁?“我把青春献给党,人到中(老)年无人养”。企业破了,干部富了,工人苦了,我们怎么办?“穷庙富方丈”为什么还那么潇洒于法外,是党和政府不知道还是不管?三是分配方案定了,清偿率是多少?职工能拿多少钱回家养家糊口、度过晚年等等。如此复杂的问题,职工繁乱无章的心态,确实需要一个为职工群众讲实话、办实事、消除心病的组织机构,进行及时地引导和化解,而破产企业基层党组织正是充当其任的现成组织。 《党章》规定了基层党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和企业党组织的五项具体任务。对于破产企业这一特殊群体而言,党组织还须承担起或致力于五项特别任务,即:在宣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惩治腐败方面的教育;宣传党和国家现时期的劳动就业政策,教育引导职工参与市场竞争,实现自谋职业或二次创业;坚持思想政治工作的疏导方针和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方法,及时化解职工的心理矛盾和妥善解决职工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强化思想政治工作的效能;积极参与破产方案的制订,对清算组提出的破产实施步骤、资产清算、职工安置、生活费发放以及破产后企业走向、重组的可能性意向等方案内容,进行详尽的分析和研究,通过召开职代会或联席会等途径,向职工通报情况,征求看法,提出建设性的建议;积极安排得力干部,担任财务审计、资产清理等工作的负责人,动员职工配合上级委派的剖亏挖蛀工作组,或纪检监察组,或破产清算组,认真分析导致企业破产的原因,对确有违法行为者依法追究其责任。同时,按照破产方案的主要工作和分工要求,抽调精干人员成立职上接待、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等专门小组,配合破产工作。总之,破产企业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职责.可明确概括为:统一思想认识,依法规范破产,保障职工利益,维护企业稳定。
四、破产企业基层党组织的重点工作。
破产企业基层党组织的重点工作是抓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具体地说,应紧扣四个环节。
一要讲清难点。当今的企业改革,大多是在创建于合作化或大跃进时期的市(县)属国有(集体)企业基础上进行的。在破产准备阶段(即第一时段)的重点(也是难点)就是向职工讲清道理,即解决为什么要破产的问题。第一,《破产法》自1988年12月二日施行以来,全国成千上万个企业已经走完了法定程序,不少的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或裂变重组获得了新生。企业实施破产,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产物,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则。第二,企业实施破产是在运转特别困难、无法自己组织生产的前提下进行的,从微观上看,企业现时期采取的租赁经营的方式(这是目前国有、集体企业的通用做法),其微薄收入只能养活极少数留守人员和应付企业的正常开支,无形资产的搁废、大量有形资产的自然损耗,加速了企业资产存量的锐减,负债率急剧上升;同时,国家对困难企业职工的补助不可能无限期地延长下去,、等靠要的思想于事无补,因此,企业早破职工早得益多得益(清偿率相应的高),迟破职工迟得益少得益,不破职工不得益,迟破不如早破。第三,企业实施破产,从宏观上看,可以促进资产的流动和重组。节约和重新分配生产要素(人、财、物),实现市场经济的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可以使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避免经营状态的进一步恶化;可以彻底摆脱国家对企业经营的无限责任,加速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建立权责分明的现代企业制度,以适应世贸组织的规则;还可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易职易薪,“能者上,劣者下”的企业市场用人机制,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通过对职工有目的、有计划的宣传教育,使职工明白不破不行的道理。从而自觉和自愿地拥护与积极参加企业破产工作。
二要抓住焦点。企业沦为困难或特别困难最终陷入破产境地的原因,是破产企业职工关注的焦点。企业党组织要在第二时段,积极配合破产清算组或工作组查清原因,实事求是地还职工一个明白。企业破产总体上是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但具体地说都有个中原因。若是天灾,无可非议,还企业领导者一个清白;若是人祸,必须一查到底,还企业职工一个明白。绝不能简单地用“亚洲金融风波影响”、“人员包袱重”等原因来搪塞,破产清算组更不能用“我们是清算的,没有责任查腐,要查叫反贪局来”敷衍。因此,凡是负责和参与破产工作的部门和领导,必须按照“三个代表”要求,紧紧依靠企业职工,按《破产法》及相关惩治腐败的法规,敢于碰硬,以大义凛然的风度和具体的实际行动,重塑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三要关注热点。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一阶段(即第二时段)的热点问题是分配方案的设置。企业党组织在积极参与破产清算的同时,应十分关注破产财产的分配,做到既按《破产法》的清偿程序依法办理,又按照国家政策从国有土地出让金等方面为职工争取实惠,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的利益,形成合理、合情、合法的分配方案。如果我们只是做到破产程序的“合法”,而忽视职工关心的焦点,回避亏损责任追究的“合法”;如果我们只做到分配方案的“合理”,忽略职工关心的热点,不能做到职工安置及分流的“合情”。“合理’”,都将可能引发职工的过激言行和涉众矛盾的产生。与此同时,在破产期间,基层党组织一方面要建议和争取破产清算组对企业的特困户、烈士家属、孤寡老人等实施政策倾斜,解决其后顾之忧;另一方面要积极建议和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的送温暖工作。总之,要冷静地倾听他们的诉说,认真回答他们的质疑,想方设法为他们排忧解难,真正做到思想上沟通到位,行动上热情服务到位,让他们体会到党和人民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四要消除盲点。企业实施破产,职工始终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怎么办?”在破产程序二阶段,即第三时段,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应致力于抓好党和政府关于下岗(失业)职工就业政策的教育。虽然我们的广播、电视对此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但职工了解得还是欠缺的,存在着政策“盲点”。破产企业基层党组织要领导其群众组织进行深入广泛的政策宣传,主要包括国家的劳动就业政策、失业保障政策、自谋职业和自办实业优惠政策、养老保险政策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由于破产企业资产处置的后续工作各异,如有的采取兼并、购并吸纳部分职工的方法,有的采取一次性经济补偿不再安置的方式,有的采取破产重新组建一个或多个法人实体的方法等。因此,还须包括此类相应配套政策的宣传。企业党组织还可以采取典型引路的方法,用自谋职业、艰苦创业的先进个人的先进事迹,促进失业职工的分流和人才资源的重新整合。
五、破产企业基层党组织及人员的处置
本文涉及的破产企业,大多是具有数十年历史的市(县)属国有、集体企业。其基层党组织具有建制不同(党委、总支、支部)、人数不等(少则几人,多则成千成万人)诸多特征,因此处置的方法应不尽相同,但必须坚持属地管辖和分类处置的原则。
党员的处置。企业基层党组织应在第一时段,最迟在第二时段,对已办离、退休手续且离。退休金已转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老党员,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居住地党组织;对已经二次就业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其就业单位党组织;对自谋职业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其所在地党组织;对回原籍定居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其原籍的乡镇。通过以上处置,在破产程序结束前,仍有部分党员的关系未能转出,则按照其户口所在地转至相应的社区或乡镇。总之,破产企业基层党组织必须在其撤销前,将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离到位,即使是破产重组企业也应如此。
党务工作者的处置。破产企业基层党组织及群众组织的领导干部,在完成全部破产程序后的出路问题,上级党和政府应坚持谨慎处理、区别情况的原则。对接近退休(现在企业一般不存在离休干部)年龄的干部,可采取缴足养老保险金的方式,让其暂挂靠社会保险处,待到龄时办理正式退休;对年龄在45岁以内的同志,上级组织等部门应在招聘中打破年龄、性质界限,为其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为党的事业再作新贡献;对45岁以上至接近退休之间的同志,上级党政部门应根据其实绩和表现做好推荐工作,让其在合适的岗位上发挥光和热;对在破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符合德才兼备原则的,上级组织部门应破格录用,作出组织安排。
党组织的处置。破产企业基层党组织在完成特定情况下的历史使命后,上级党组织应按照《党章》规定,及时撤销其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