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北区在区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中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实施了干部聘任制。2003年1至11月,我区共聘任区委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干部90人次,备案干部12人次。通过实施干部聘任制,区级机关共解聘科级干部5名,降职聘任科级干部3名。 为畅通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渠道,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新北区在区级机关中实施了干部聘任制,并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下发了《新北区(高新区)区级机关各部门中层干部选拔聘任工作程序》。在具体工作中,新北区首先明确干部聘任权限,实行逐级聘任、分级管理:对区级机关各部门正副职领导的聘任,除需按法定程序提请区人大任免或按照有关章程由大会选举产生外,分别由区委(区党工委)和区政府(区管委会)发文聘任;对各部门副科级以上中层干部的聘任,由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必要程序后,提出建议人选,经区委批复后,再由所在部门发文聘任;对股级、副股级部门中层干部的聘任,由各相关部门在职数范围内,按规定程序进行聘任,并于聘任前和聘任后向区委组织部备案;对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其单位职能、规模、编制等情况,分别参照正科、副科级干部管理。同时,明确聘任条件,规定聘任副科级以上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聘年龄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不超过45周岁,从而保证了应聘者的质量。在此基础上,新北区严格聘任程序,按照公布职位及任职条件、组织进行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进行考察、确定拟聘人选等程序切实做好聘任工作,把好干部聘任的进口关。 为使干部聘任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新北区十分注重做好干部聘任的后续管理工作。如及时组织受聘干部与聘任单位签订《聘任合同书》,明确聘任职位、受聘人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聘任期限、变更合同的条件等,以契约形式明确聘任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以发展论英雄,以实绩用干部”的原则,加强对聘任干部的考核,对考核结果列为末位或符合规定解聘条件之一的,不再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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