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制度,提高领导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市出台了《常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降职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降职适用的范围、降职的条件、降职的程序以及被降职干部的安排等。
对于降职的有关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中都设立了专门章节进行表述,但目前对于降职尚无比较完整和具体的规范和操作流程,因此我市出台《常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降职暂行规定》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对于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一项重要的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