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新型用人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促进高新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近日,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制定下发了《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聘任制度的办法(试行)》(下简称为《办法》)。《办法》规定,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党政机关依据岗位条件和工作需要,可以打破人员身份和性质的限制,采用公开招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直接选聘等方式,通过发放聘任文件、签订聘任合同的办法,聘任各类人才在规定期限内担任一定职务。受聘人可以是区内机关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也可以是区机关以外的高层次和优秀人才。该《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试行范围
《办法》规定,常州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所属机关部门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实行职务聘任制度。其中机关部门包括区纪委(监察局)、党政办、组织部、宣统部、政法委、经发局、外经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城建局、科技局、环保分局、社会事业局、农林局、审计局、安监局、园区办及与上述部门合署或挂牌的机构;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档案局(馆)、综合调查队、行政执法大队。上述部门中需按法律程序或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的职务及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不实行聘任制。
聘任条件
受聘人员需具有所聘职位要求的条件;受聘人员任领导职务还需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以及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区级机关以外受聘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区级机关以外受聘其他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可采取公开招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民主推荐、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个人署名推荐、个人自荐、双向选择、直接选聘等进行。聘任人员每个聘任期限为1至3年,提拔担任区党工委管理的领导职务的按规定实行一年试用期。 享受待遇
《办法》指出,受聘人员必须与聘任单位签订《职务聘任合同》。在受聘期间,按所聘职务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生活福利待遇,社会保障待遇根据人员性质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区机关急需引进的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可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年薪制。受聘人员被降职、降级、转岗的按照新聘任的职务享受相应待遇。
根据《办法》规定,职务聘任制办法已于2005年8月1日起首先在高新区经发局、外经局、财政局、城建局、科技局试行。并计划于2006年在高新区机关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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