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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制度建设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
发布日期:2006-12-04   浏览次数:152  字号:〖
 

转自学习时报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是全党的一项重要的历史性任务。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度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和谐社会应当重视和发挥制度的作用。

  制度的作用和功能如何,与制度本身的设计和安排关系密切。在讲到制度的作用时,邓小平同志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如何设计和安排好的制度,发挥制度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中的作用,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不断探讨。

  好的制度一定是反映客观规律的制度。客观规律是事物运动的固有规律,是通过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归纳认识的,而不是主观臆造得出来的。这里总结和归纳显得十分重要:一是,总结和归纳要反映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方面的真实情况,这是求规律的基础,是实事求是的基本要求,基础不牢,制度失真。如何在众说纷纭的现实社会中,准确反映和把握实际情况,关系到制度建设的依据是否可靠。我们一些制度没有起到或者很好地发挥作用,原因之一是制度还没有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甚至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基于不准确的情况设计和安排的制度,不可能较好地解决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二是,总结和归纳要探索客观规律、把握客观规律。仅有情况的真实反映,不去找出和把握规律,仍然不能设计和安排出好的制度。违背规律、制度失效。我们在制度设计中,始终在追求找出和把握规律,但在客观上规律的把握又是十分艰难的。我们处在一个社会不断变革的时代,中国人口众多,各地情况有很大差异,人们生活的多样性和社会利益关系的复杂性也加大了对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难度。不能准确地认识和把握规律,也使制度建设的水平受到影响。三是,总结和归纳是为了提出应对措施和办法,也就是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安排。这种制度设计和安排除了要尊重实际,反映规律,还要讲求实效,即要解决实际问题。安排不当,制度失灵。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如何设计和安排好管用的制度、解决问题的制度,是总结和归纳实际情况,探索和把握客观规律的目的。

  发扬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就是要在制度设计和安排中注意反映和考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制度在促进社会公平、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友好中的作用。

  构建和谐社会,要在制度设计中注重各方利益的平衡。制度的制定过程是各种利益群体博弈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化、利益群体更加多元化。体现和确定利益关系的社会、经济、文化管理等各种制度的设计也会更加敏感。在利益的博弈过程中,如何达到一种利益的平衡,是制度建设中的一个关键点。如果制度安排不当,会形成制度上的利益不平衡,从而容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且制度上引发的矛盾是广泛而持久的。涉及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每一个制度几乎都有一个利益平衡和妥善安排的问题。如,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既要考虑劳动者的要求和利益,又要考虑用人单位的要求和利益;企业破产制度的建立,既要考虑对银行担保等债权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的信用,又要考虑企业职工工资的优先偿还,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在安全生产制度的安排中,提高安全生产的投入与企业生产成本的降低又是一对矛盾;在环境保护的立法中,环境的标准与生产的发展也是一种矛盾关系。这些制度的安排往往面临两难选择,在双赢不能的情况下,就要寻找利益的平衡点,也就是要把握好“度”的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度设计中,在各种利益交织在一起的时候,要坚持以人为本。在各种不同利益的平衡中,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作为制度设立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以人民群众为本,“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在人的利益和物的得失考虑中,要坚持人的利益第一。考虑物的得失,要以人的利益、人的健康和人的幸福为重。

  构建和谐社会,要在制度设计中注重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和预期效果。传统的制度建设,特别是行政管理方面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往往比较注意强制性,注意处罚机制,使管理者与管理相对人在制度设计中处于一种对抗关系,是天生的对立者。这种制度上的紧张关系,使管理相对人容易产生心理上的对抗情绪,管理者也容易产生“管人”的心态,弱化了管理者的服务意识。制度设计既要反映社会规律,也要考虑人们的心理状态的影响,使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更加人性化,体现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友爱”。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需要在制度的设计安排上进行一些更加人性化的考虑:一是,在制度中不但要有处罚机制,以促使人们遵守制度,维护规则和准则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要考虑适当地作出一些激励性的制度安排。对于守规者,给予一定的鼓励。如在设立有关年检制度时,要对好的企业和个人减少检查的次数,甚至免检。对于检查合格的,可以免收或减收检查费用。要从制度的安排上,让人们有一种内在的按照制度去做的冲动,而不是单纯的靠处罚来维护制度的权威。不但要提高违规成本,而且要显示出守规的好处。要让人们看到和得到尊重制度的好处和利益,不让“老实人”吃亏。二是,要让制度更加透明,使大家对执行制度的结果有一种心理预期,即了解执行制度的结果。这就需要制度的设计更加清楚、明确、详细、周密,抑制人们的投机心理,增进人们相互之间的信任。三是,在制度中尽量减少管理者自由裁量的范围和幅度。在社会问题纷繁复杂,实际情况千变万化的环境中,给予管理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但自由裁量的范围和幅度过大,又是一种可能产生矛盾的制度安排。由于管理者自由裁量所掌握的尺度不同,处理结果不同,容易出现相互攀比和感情上的对立。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看,要尽量减少制度上的自由裁量权的安排。

  构建和谐社会,要在制度设计中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制度的设计要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使各方面对制度关心、了解、理解、赞成、支持和遵守。制度建设是个民主集中的过程,是个统一认识的过程,是个集思广益的过程。充分反映民意,就要进一步开阔和改进听取意见的途径和方法:一是,要逐步完善听证制度,提高听证质量,扩大听证范围,对于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制度的设立,要通过听证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二是,要逐步完善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办法,通过报刊、互联网等渠道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三是,要注意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通过各类协会等中介组织,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要求,让中介组织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四是,要发挥和改进听取专家意见的方式。专家的范围要广,要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来决定听取专家意见的名单,避免专家成为某一行业或部门的利益代表,真正起到专家的作用。

  构建和谐社会,要在制度安排中,注重制度的调整和修订。制度是社会生活和实践的反映,要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不适应实际情况变化的过时制度,不但不会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反而会成为社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性障碍。作为上层建筑的制度建设要与时俱进,充分反映社会的实际生活,这样制度才有活力。我国作为制度主要载体的法律法规绝大多数是1978年至现在近30年的时间制定的。其中,还有一部分是1992年以前制定的,计划经济的痕迹较重。此外,总的看,在制度建设中,突出对人的尊重,对人的保护也不够,甚至个别的已经是构建和谐的阻碍,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完善。一项制度出台后,社会效果如何,需要有个评估,通过制度实施后的评估,总结经验,纠正不足,适时调整。对于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引起纠纷的制度,要适时修改;对于程序不够清楚,内容不够具体的,要适时进行补充;对于实施效果好,有利于化解矛盾的,要总结积累经验,为其他相关制度的制定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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