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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科学发展观 树立法治理念
发布日期:2006-12-07   浏览次数:100  字号:〖
 

转自人民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是有机的统一,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依法治国的全过程,才能真正发挥法律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健康发展。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在认真总结我国发展的经验,深入分析我国发展阶段特征的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最新理论概括,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不仅是经济发展的过程,同时也是社会全面进步的过程,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

  依法治国是中国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作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认识和把握,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发展规律的新认识,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新认识。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邓小平同志在强调发展是硬道理的同时,提出了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著名论断。法治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又是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法治属于政治文明,从人治到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成效显著。但是,我国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程度还不高。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发展状况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还不适应,与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还有差距。党的十六大指出,我们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这种低水平不仅表现在经济发展方面,也表现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民主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种不全面、发展不平衡的小康既表现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不全面、不平衡,如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相对滞后于经济建设发展,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之间还不完全适应,也表现为民主法制建设自身发展的不全面、不平衡,如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落实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全面、不平衡的问题,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各个环节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不适应,法律规范建设、法律机制创新与法律人的教育培养还不平衡。总之,我国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政治体制还不完善,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程度还不高。依法治国,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解决的一项极为紧迫的任务。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贯穿于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坚持依法治国,不仅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总体布局,而且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模式。要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就必须使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来调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通过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使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从理论形态进一步转化为制度和法律要求,成为人们行动的准则。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体现了中国社会发展模式的新特点。法治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没有法治,就没有中国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只有经济的发展而没有社会的进步,就不是全面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提高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水平,这也是政治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法律的发展,没有社会的法治化,也很难保证经济长久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求把社会的民主化、法治化摆在更加重要和迫切的位置。没有社会的法治化,人的全面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的“五个统筹”,必须在制度和法律上得到体现和保障。因此,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贯穿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各个方面,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都需要法律来维护、保证和促进。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是有机的统一,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依法治国的全过程,才能真正发挥法律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健康发展。

  我国的法治发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来思考和把握法治发展的进程,我国的法治发展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转型期这一基本的国情。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价值要求。依法治国不是依法治民,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以维护、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的出发点。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保证立法的人民性、科学性、正义性的统一。只有坚持执法为民,才能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不能离开以人为本,单纯追求形式上的严格依法办事。人类政治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并不仅仅表现为法律数量上的增加和法律功能的扩展,不仅仅体现在对法律权威的崇尚,最根本的变化首先是法律价值的转换和创新,是法律对人的主体性,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法治为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离开了以人为本,单纯追求形式上的法律完备和法律权威,就可能成为一种“恶法之治”。

  依法治国必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发展进程,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因此法治的发展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必须适应并促进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法治建设必须服务大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

  第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法治与经济协调发展。以人为本,是依法治国最基本的价值要求,但是这一价值要求的实现程度和形式,总是要受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以及发展模式的制约。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始终把经济建设放在中心位置,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保证经济发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不能搞法律中心主义。法治的发展不能脱离经济发展的水平。不能搞超越经济发展阶段的法治浪漫主义。法律对利益关系的调整,对权利义务的设置,不能超越社会发展阶段,脱离实际而提出过高的法律要求,就可能带来社会不和谐。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没有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没有城乡二元结构的改变,仅仅是法律设定权利,并不能带来实际的利益,法律权利如果无法成为实有权利,就会导致社会不和谐。

  第二,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保证法治与政治协调发展。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依法治国要与我国的政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协调发展。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对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具有全局性的意义,要坚持依法执政。党的领导必须坚持,这是坚持三者有机统一的政治前提和政治基础。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但党不能代替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根本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执政的制度载体,也是依法治国的制度载体。依法执政是坚持三者有机统一的具体实现形式。中国的问题关键在党,依法执政是我们党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入手,从党解决执政方式入手,探索三者有机统一的实现形式。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第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法治与文化协调发展。法治不是简单的技术,而是一种文化的表征,法治观念的培养,法律素质和能力的提高,是法治发展的基础工程。法治应当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状态。法律制度的变革要与法律文化相协调。在坚持依法治国是基本的治国方略的前提下,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统一,是从制度和谐与价值观念和谐的关系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两者不是板块式的结合。

  第四,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促进法治与社会协调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等于平均主义的发展。社会的法治化并不是什么都由法律来治理,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法律手段要与其他手段协调。要畅通诉求渠道,综合运用教育、协商、调解、法律等手段,依法及时合理处理社会矛盾。

  要重视基层的矛盾调处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培育社会矛盾的民间解决机制。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把所有的纠纷都推到法院,或者交到政府。大量的纠纷是在民间解决的,是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的。不要片面强调政府解决、诉讼解决。除了法院,还需要有大量机构和渠道化解纠纷,如调解、仲裁。

  要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不是什么矛盾都由法律或政府来解决。法律不是全能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培育社会自身的矛盾解决机制,与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解决机制协调发展。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不可避免,但是社会矛盾有各种不同的种类,并且社会矛盾的激化有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要强化基层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法治是一个整体,其中的每一个部分、环节都有一个科学发展的问题。要促进立法与执法、司法的协调发展。促进全面发展,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协调好改革和发展中的各种利益关系。立法的发展与法律体制、机制的改革以及法律职业的素质的提高、法治观念的培养要协调发展,实现法律系统内部的和谐。法律系统自身必须能够提供保证解决的制度和手段。法律确认了利益,但是没有保障机制,执法、司法出了问题,社会就对法律不信任了。法律制度内部的和谐是法律权威的制度前提。要认真解决立法之间、立法与执法之间的不协调,形成一个和谐发展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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