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戚墅堰区不断健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积极探索扩大干部工作民主的有效实现途径,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确保选准人用好人,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一是规范干部初始提名,确保提名人选得到公认。从领导班子建设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按规定程序提出人选。对区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凡属从本单位、本系统提拔的干部人选,由各单位根据区委对领导班子建设的要求,与有关方面初步沟通取得一致,并经集体研究后,向区委进行书面组织推荐;党政正职人选和跨单位调整交流的干部人选,一般由区委组织部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领导干部个人也可参照有关规定向区委组织部推荐人选。实行首提责任制,严肃初始提名纪律,提名推荐必须署名,按照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首提责任人对推荐提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规范干部民主推荐,确保推荐人选得到公认。把民主推荐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选拔任用领导领导干部,不论是组织提名还是个人提名,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没有经过民主推荐或民主推荐结果较差的,不得列为考察人选。民主推荐由区委组织部或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主推荐采取集中发票、现场解说、集中投票的方式进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既有本单位、本部门领导,也有本单位、本部门的同事、下级,又有本单位、本部门的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充分调动普通群众参与的积极性,真正做到“知情人投知情票”。
三是规范干部组织考察,确保考察人选得到公认。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考察前,将考察对象、时间、考察方式和内容以及考察组成员、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预告;实行干部考察延伸制,对个别考察对象增加“两圈”考察、书面征求意见、到社区及家属单位征求意见等新的方法,努力做到“让知情人说知情话”;逐步实行差额考察,进一步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挑选,做到好中选优。在对考察人选全面考察的基础上,还要听取区纪委(监察局)和区检察院等的书面意见。坚持“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考察组成员对考察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客观性负责。
四是规范干部任用决定,确保决定人选得到公认。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区委常委对拟任免人选逐个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明确意见,以应到会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和区委、区政府机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区委常委会提名,区委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区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区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在决定前征求区委全委会成员的意见。不搞临时动议,未经组织考察的干部人选,区委常委会不予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后,对拟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实行任职前公示制,进一步落实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五是规范干部监督管理,确保任用人选得到公认。加强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坚持考核内容全面化、操作办法科学化、评价主体民主化、结果运用严格化,借鉴部分国有大企业的成功经验,实行干部考核精细化管理,扩大群众参与考评面,使考核结果全面客观,更令人信服,更具有导向性;制订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审计及审计结果运用办法,在做到离任“应审尽审”的基础上,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作为考核干部业绩的依据之一;建立领导干部集体廉政谈话制度,每年对当年度所有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一次集体廉政谈话,使领导干部从政更能勤政,勤政更能优政、廉政,真正做到让党委放心、让群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