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2010年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为适应各级机关补充工作人员、改善人员结构和提高人员素质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市将组织考试录用423名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驻常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103名)。现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江苏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苏人社发[2010]63号)、《江苏省公安机关2010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简章》和《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精神,制定本简章。
一、招考范围、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范围
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驻常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经省重新审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招考对象
1、社会在职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全日制)且具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受户籍限制;2010年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所在地的职位;其他人员限常州市户籍或生源(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限江苏省户籍或生源)。
2、定向“2007年常州市公开选聘的大学生村官”招考职位,招考对象为2007年经我市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农村基层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3、下列人员不得报考:现役军人、2007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读非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2006年以来在公务员考录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回避关系的职位。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3月10日至1992年3月16日期间出生)。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人民警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人民警察的还应具备:
1、自愿从事公安(司法)人民警察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2、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4年3月10日至1992年3月16日期间出生);公安机关管理使用连续满3年的在岗治安辅助人员报考公安机关职位,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含)(1979年3月10日至1992年3月16日期间出生)。部分职位详见职位简介表。
4、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机警敏捷,无残疾,无重度平跖足,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色弱,无纹身,肤表无异常,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无传染性疾病。肝功能检查各项指标正常。双眼单裸视力(标准对数视力)在4.8(含)以上,男性身高为170厘米(含)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含)以上。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公安(司法)人民警察: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0)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1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2010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不满五年的;
(18)2009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08、2009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
(19)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0)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21)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进入公安(司法)人民警察队伍的。
报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还应具备:
1、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监狱劳教工作;
2、符合招考职位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要求,部分职位需有基层工作经历(具体见职位简介表);
3、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4年3月10日以后出生),部分职位年龄可适当放宽(具体见职位简介表);
4、身体健康,体形端正,脸部无明显疤痕、胎记,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严重传染性疾病和慢性病,双眼单裸视力(标准对数视力)在4.7(含)以上或矫正视力在5.0(含)以上,男性身高在168厘米(含)以上,女性身高在160厘米(含)以上;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录用人民警察规定的其他条件;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2)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3)受过党(团)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4)有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5)有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以及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的;
(6)其他不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二、报名办法
报名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一)报考职位查询
2010年全市各招录单位的具体招考人数、职位简介、考试类别和资格条件等自2010年3月4日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以下简称上述网站):
常州党建网
常州人事网
常州考试网
常州人才网
(二)报名方式
1、本次考试报名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不接受现场报名。其中: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试报名采取现场目测+心理素质测评+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现场目测内容为体表、身高、视力,心理素质测评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通过现场目测和心理素质测评的考生,再进行网络报名。未通过现场目测和心理素质测评的考生,网络报名不予审核。
现场目测和心理素质测评时间为:
2010年3月9日至16日:
上午 08∶30—11∶30
下午 13∶30—16∶30
地 点:常州市人才市场大楼1楼大厅(常州市北直街35号)
携带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审核和缴费确认,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考人员可选择在全省各省辖市考区参加笔试。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
2010年3月10日09∶00-3月16日16∶00
报名资格审核时间:
2010年3月10日09∶00-3月17日16∶00
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市级机关由招考单位负责;辖市(区)机关和乡镇(街道)机关由该辖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报名期间,招考单位要公布咨询电话,安排专人值班,回答报考人员的咨询。审核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和职位需求条件,依据网上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报名资格审核,须在报考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后24小时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资格审核的应说明理由;对填报材料不全或需要报考人员补充说明的事项,应注明缺失或须补充的内容。
缴费确认时间:
2010年3月10日09∶00-3月18日16∶00
报考者24小时后可到同一网站查询是否通过用人单位资格初审,通过初审即可进行缴费确认,完成缴费确认后,报名方为有效。考生须使用银联卡在网上缴纳98元报名、笔试费用。
报名网址:常州考试网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本人近半年免冠电子照片(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以下)。
用人单位根据考生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报考人员在全市(含驻常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时与考场中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资格审核期间或资格审核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3、报名结束后,报考达不到开考比例职位的考生,可重新登录补报其他职位,补报名的时间为:2010年3月20日09∶00—16∶00。
4、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先在网上缴费确认,笔试后,于2010年4月26日-27日到笔试所在地考务机构,办理减免考试费用手续,退还报名费。
5、未进行缴费的考生,视为报名未通过。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到报名确认的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时间:2010年4月19日-24日。
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参考地的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解决。
(五)报考资格复审
面试前,对面试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符合报考职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2010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其他人员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复审时间另行通知,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在规定复审期间内,未参加复审的考生,视同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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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考试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的考试工作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一)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B、C三类。
A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申论》三科;
B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B)两科;
C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C)、《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C)两科。
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各科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10年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可在上述网站上查阅。
2、专业科目加试
报考全市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仅限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考的职位、法警职位)的人员,需加试法律专业科目。
3、笔试时间和内容
笔试时间为2010年4月25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08:00-09:30《公共基础知识》(A、B、C)
10:10-11:50《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B、C)
下午 14:00-16:30《申论》
17:00-18:30 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科目考试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二)面试
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结束后,在笔试合格人员中(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研究确定),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科目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确定。这些职位的面试人选,从该职位公共科目、专业科目考试均合格的人员中,按公共科目、专业科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
过线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不足3∶1的职位,不作调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人民警察面试在体能测试、体检后进行。
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职位的考生,面试成绩达到60分(含以上)为合格。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签字后,当场送达考生。
(三)总成绩计算方法
报考人员总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算。有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35%、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占15%、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其余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
四、体检、考察及录用
(一)体检
体检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
根据考生的总成绩,按照职位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招录体检工作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人民警察体能测试在体检前进行,其参测比例为1∶5;体检在体能测试合格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3的比例确定人选。体检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二)考察
考察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要求,市直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辖市、区单位由辖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负责,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审核和监督。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7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有关规定组织考察或政审,重点考察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对报考法院和检察院、公安、司法系统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
因考察或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三)公示
对考察或政审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在上述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拟录用部门、职位、各科成绩、合成总成绩以及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期限为7天。公示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应有严重问题并经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予录用。
(四)录用
经批准的拟录用人员,由录用部门发给《江苏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江苏省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被录用的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成人高校及电大中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普通班)应届毕业生须凭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职位要求的相关证书领取录用通知书。
被录用的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可从该职位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个人自主择业。具体办法见《常州市2010年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政策解答》。
五、纪律与监督
考试录用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考录政策、录用职位、资格条件、考试成绩、录用结果“五公开”,严肃考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为方便群众与社会监督,特设立政策咨询、考务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
市委组织部公务员处 (0519)85680638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调配处 (0519)85681912、85681915
报名考务咨询电话:
市人事考试中心 (0519)86620517、86617131、86617136
监督、举报电话:
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 (0519)12380
市纪委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 (0519)85681905
六、本简章由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 共 常 州 市 委 组 织 部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
1、常州市2010年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2、常州市2010年度考试录用机关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简介表
3、招考单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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