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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界定七类老赖规避执行行为 披上合法外衣也白搭
发布日期:2011-11-01   浏览次数:172  字号:〖
 

  我省界定七类“老赖”规避执行行为

  假离婚、假租赁、假诉讼、超低价转让财产……针对近年来“老赖”规避执行的手段花样不断翻新,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在全国率先下发《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昨日,省高院向媒体通报新规实施情况,首次明确界定了7类规避执行行为,其中,虚设债务、以超低价出租房屋、不正当交易转移财产、恶意签订夫妻财产协议、虚假诉讼、仲裁等行为都包括在内。

  对比今年5月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我省新规的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规避执行行为的认定时间范围。参照破产法有关规定,新规将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时间限定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1年至执行程序终结之前;举证方面,新规也打破了以往申请执行人来举证的惯例,由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对自己不具有规避法院执行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申请执行人对客观证据承担举证责任。为了防止涉案财产再次被处分,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据了解,新规实施后,全省法院已有10多件案件认定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并根据相关法律给予被执行人民事处罚或刑事制裁,未发生一起因执行人规避执行引发的信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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