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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医疗费超过2万元以上 可申请“二次补偿”
发布日期:2012-01-05   浏览次数:233  字号:〖
 

  记者昨日从财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减轻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我市出台政策提高医保“二次补偿”标准。

  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2011年度内发生的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的金额,可按50%的比例给予“二次补偿”,最高限额从上年的每人1万元提高为每人1.5万元。

  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是指:一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自付医疗费用(限医保刷卡、持证就医上传费用);二是其他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自付医疗费用。

  符合“二次补偿”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2012年内,携带医保卡(证)、原始发票等资料,至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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