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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协等联合出台预付费卡退卡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2-03-13   浏览次数:104  字号:〖
 

  在美容美发店办了预付费卡,15天内可以无条件退卡,即使美容美发店倒了,卡也必须退,如果店主逃逸不清理预付费卡,那么该店的法人不可再办企业,而其股东今后再申办企业也要受到限制……昨天在省工商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近三年来全省31家涉及预付费消费逃逸经营者名单,同时省消协和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公布了《江苏省美容美发行业预付式消费卡退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购卡15天内预付费卡可无条件退

  根据征求意见稿,经营者发售预付费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或向消费者书面告知服务地点、使用权限、价格标准等等12项内容。而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15日内可以享有无条件退卡权,其中已经接受经营者提供的额免费体验或者试用的不影响无条件退卡,而已经消费的可扣除消费额后退卡。

  另外,在明示的预付费服务有效期内,经营者不得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者增加服务限制条件。未明示预付费卡有效期的,经营者两年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者增加服务限制条件。

  停业需提前30天告知消费者

  根据试行办法,如果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价等等,消费者可以要求退卡,而退卡时一次性返还预付费也是有专门的公式来计算,比如原来最多扯皮案例的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内天数)×100%×预付费总额。

  而经营者如果暂停营业超过30日以上,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而经营者因停业或者注销需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告知消费者。

  31家预付费卡逃逸单位遭曝光

  根据省工商局消保分局统计,预付费消费引发的纠纷去年就有1736件,占服务类消费申诉的9.2%。昨天的通报会上,省工商部门还通报了近三年全省涉及预付费消费逃逸经营者名单,共有31家单位,多为美容美发和健身企业,其中南京有耐力健身有限公司、江苏绿灌禽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11家。省工商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这些逃逸的店主和法人今后再登记注册新企业前必须先还清债务,其中包括预付费卡,而逃逸企业的相关股东再注册新企业也将受到限制。

  省消协负责人介绍,消费者在遭遇预付费卡店主逃逸后,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或者到消协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法院进行起诉。另外对于目前加盟店逃逸总店推卸责任的情况,省消协负责人认为,如果加盟店跑了,总店拒绝承担相关责任也是对消费者信赖权的一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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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成消费者遇“霸王”放弃维权

  “在遭遇不平等格式条款后,80%的消费者选择了放弃。”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面对霸王条款,目前省工商部门正在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专项行动。

  什么样的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昨天省消协负责人拿一家健身俱乐部的条款来举例:会员上课需提前一天预约,取消预约至少要在课前3小时,否则视同上课,预约少于3人则取消课程,因教练等不可测原因临时调课的,需看前台通知,不再另行通知;会员意外受伤责任自负,本馆有权调整课时和价格……“如此种种,侵害预付费会员权益的格式条款比比皆是,消费者一定要多留个心眼”。

  省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报告 “加价提车”属强迫交易可拒绝

  手机被暗地增加收费项目,机主该怎么办?经销商要求“加价提车”,市民该怎样学会拒绝……再过两天就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昨日,省高院发布了2010至2011年度全省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纠纷案件调查报告,其中指出,最近两年全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事纠纷案小幅上升,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五大类。

  A手机开通GPRS机主竟不知道

  运营商未履行告知义务,被判返还上网费

  通过电话方式,市民邹某与我省一家通信公司的分公司办理了手机上网套餐。去年1月,邹某发现手机的话费出现异常,查询后发现自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手机每月均被收取了上网费,加起来181.32元,原来是手机中开通了GPRS功能,会自动上网跑流量,可他印象中,自己没有开通这项业务,于是来到该公司下属的一家营业厅,申请取消GPRS功能。随后,邹某要求退还被多收取的上网费用,遭到拒绝。于是告到法院,请求判决该公司的分公司双倍退还已收取的上网使用费362.64元。

  法院调查发现,邹某使用的套餐必须由用户在该公司的分公司实体营业厅办理,这个套餐中包含GPRS功能,是按实际上网流量收费。该公司的分公司未能提供邹某开通该套餐的业务受理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通信公司不能提供业务受理单等证据,来证实邹某知晓开通GPRS功能,何况使用这项功能会产生费用,侵犯了邹某作为消费者接受服务时的知情权,也给邹某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不过,邹某说的上网费损失,是在自己明知手机有上网功能后上网产生的,不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因而判决通信公司的分公司退还邹某上网费181.32元。

  B “加价提车”属强迫交易可以拒绝

  提车时发现车辆加装了导航仪,判决退钱

  去年,市民王某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手动挡的小轿车,并敲定了购车价格。由于该车属于热销车型,王某当场支付了定金。可没多久,当王某去提车时,发现所预定的那辆小轿车已被销售商加装了导航仪及进口脚垫,而且对方明确告诉他,如果要提车就必须支付加装的设备价格。王某再三交涉也没成功,为了能顺利提车,无奈支付了导航仪和进口脚垫的费用。此后,王某向当地消协反映了该公司强迫交易的行为,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加装导航仪及进口脚垫的费用,并对车辆恢复原状。

  法庭上,该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加装导航仪和进口脚垫,是为了完善车辆性能,而且王某也支付了价款,说明他认可这种行为。不过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未经王某允许,在他所订购的车上自行加装导航仪和进口脚垫,这种行为剥夺了王某的自主交易权。王某虽然支付了相应费用,但并非他真实意思的表达。所以,法院判决撤销了该汽车销售公司的强迫交易行为,并判令向王某返还相应价款、恢复车辆原状。

  省高院民一庭法官说,近年来,“加价提车”成为汽车销售市场备受关注、极具争议的现象,也成了汽车销售市场的一种“潜规则”。加价提车方式多种多样,有增加装饰配件,经销商决定保险投保种类、承保公司等,甚至是直接加现金。作为经营者,在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销售商品时,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消费者应提高法律意识,对这种不良风气坚决“说不”。

  C “知假买假”能否获惩罚性赔偿

  省高院建议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少规定过于原则,最高法院也没相应的司法解释,我省的地方立法对部分问题亦未明确,导致当前消费者在维权时遭遇不少困惑。

  比如,《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对消费者双倍赔偿。这是一条惩罚性赔偿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者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需承担10倍的赔偿。不过,自“王海知假买假”索赔事件曝光后,各地出现不少职业打假人,案件屡见不鲜,这类情况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导致裁判结果存在着差异。

  此外,网络购物纠纷容易引发案件管辖问题。很多时候,商品购买者无法知悉网络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也不知道去哪儿起诉他,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拦路虎”。

  针对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省高院在报告中建议,尽快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立法、配套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普遍存在的消费者概念、知假买假行为的认定、产品“三包”的范围和标准、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等争议,作出明确规定,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在审判方面,凡符合条件的消费纠纷,优先考虑适用小额速裁的程序,发挥小额速裁程序简便、审限短暂、成本低廉、一裁终局等独特作用,及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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