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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调整参保职工死亡待遇 苏南5市抚恤费为16000元
发布日期:2012-03-29   浏览次数:238  字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布《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从2012年3月1日起,调整全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000元。

  二、各市(含所辖县(市)、区)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14000元。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支出渠道不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通知》第六条和《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个人账户支出,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四、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计发办法和执行时间,参照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及支付渠道暂不作调整,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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