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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等待听证 车库优先供业主
发布日期:2012-05-11   浏览次数:78  字号:〖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正式对外公布《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稿),草案内容涉及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等。

  记者发现,当下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停车难”、“收费难”、业主大会成立难等问题,草案都给出了明确的解决途径。

  车库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开发商配备的车位严重不足,导致“停车难”,是小区物业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开发商可以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外的其他人,但租赁合同期限应当不超过6个月。同时,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此外,草案规定,停车费由物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费用可按照车位、车库数量计收,也可按照登记的产权面积计收。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费的具体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定期公布。

  而开发商如果没有将车位、车库优先提供给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入住率超过一半可成立业主大会

  草案明确,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是“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2年的”条件的,都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拖欠物业费要缴滞纳金

  物业收费难,一直是制约物业发展的一大因素。记者了解到,一些小区物业费收缴率只有30%-40%,严重影响了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草案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的,物业可以催交,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条例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若未将服务和收费的相关内容向业主公示,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归业主

  草案规定,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发商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3%。至4%。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并无偿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其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不得转让和抵押。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20至40平方米配置。

  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经营用房,则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3%。,增加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记者了解到,为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6月5日还将在南京举行立法听证会。听证会将设听证陈述人11人,重点发表意见,听证旁听人不超过30人。即日起至5月25日,有关方面接受听证陈述人、旁听人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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