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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对行政乱收费最高处以10倍罚款
发布日期:2012-09-14   浏览次数:104  字号:〖
 

  停车收费、证照办理费、公务员考试收费、各种学校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触角伸向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9月13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就《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草案)》举行立法辩论会,听取各方人士对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看法。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高建新表示,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部门和单位受利益驱动,未经批准收费、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收费或者转移收费等乱收费行为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8位发言人的观点,将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草案亮点

  不进行收费公示,公民有权拒缴

  草案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优惠减免规定、举报电话以及收费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定期编制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向社会公布。收费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收费或者进行收费公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处10倍罚款

  过去,我们知道经营者向消费者乱收费的,有各种处罚条款。此次的办法草案也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部门列出了处罚性条款。其中,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对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各方观点

  1 若对收费不满 老百姓应有权去告

  “经营者乱收费,消费者可以去法院告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政府部门乱收费,老百姓也应当有权去告政府,”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主任丁韶华说,现在的草案中缺少这一条款,应该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引入法律救济。如果不允许被收费对象对收费单位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必然是剥夺了公众反对行政收费的权利,公众就成了待宰的羔羊。“几年前,南京市民曾就南京市物价局批复公交月票改为公交IC卡上诉到南京市中院,是有先例的。”

  省测绘局法规处副处长杜国庆却有些担心,他提出,比如普通高中收取择校费,若按行政诉讼法的原则,诉讼对象应当为收费行为的实施者,但高中又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再如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公众对法院诉讼费不满的,又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呢?

  “我认为,这未必是当前的最佳方案,民告官诉讼难、胜诉难,一直没有明显改变。面对这样的效果,就是给予公众权利又能怎样?”杜国庆认为,不如直接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上下手,他建议,政府应有壮士断腕的决心,逐步取消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行政事业性单位改革。

  2 不是拿个红头文件就能作为收费依据

  “红头文件满天飞,我认为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设立收费项目的依据。”13日的辩论会上,有学者就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在草案中,有这么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级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政府级其财政、价格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作为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对此,常州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余峰也指出,截至2007年7月,全国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7000多件。2007年至今,这种状况并没有明显改观,现有仅国家设立的收费项目就有228个。他也指出,“红头文件并不等于就是规范性文件。”他认为,在国家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设立规范性文件目前还不可少。

  3 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否委托第三方收取?

  “交管部门的罚款,如果大家都涌到交管部门去缴费,收费效率必然打折扣,委托银行代收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东大法学院教授顾大松支持第三方收费,“我们去交个钱,行政单位收个钱,这里面不需要动用行政权力,是典型的事务性活动。但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辉则认为委托第三方收费也有负面因素,“若是受托人乱收费了,做错了事情,由谁来承担后果?这是当下不少收费矛盾产生的重要原因。”

  4 对违法收费单位罚款是否会造成更多乱收费?

  对于草案中规定的罚款10倍条款,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副局长张跃祥介绍,过去对于行政事业性乱收费,只能是令期限期退还,逾期的收缴财政。这样一来,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没有违法成本,也是导致乱收费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在经济上没有付出代价,肉没痛心也没痛。”对此观点,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义松却不赞成,他认为收费单位的钱并不是他们自己的钱,只是左口袋进右口袋出,达不到处罚目的,也无法实现警示其他公众的目的,设立这样一个处罚条款是否合适,还应当斟酌。

  ■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草案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在依法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或者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自2007年以来,江苏进行了五次收费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2007年的374项减少到18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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