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记者从常州市人社局获悉,常州市日前出台了《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将原有市本级统筹区实行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统一为全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这是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又一项具体的政策统一工作。
浮动上限150%下限50%
据了解,该《办法》明确了浮动费率。人社局相关人士介绍,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
其次,《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常州市范围内参加工伤保险的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均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办法》还规定了浮动上下限。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企业,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六种情形不予下浮
《办法》规定了六种不予下浮的情形。即存在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在本地区平均工伤事故发生率200%(含)以上、有上年度出现一次性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拖欠工伤保险费、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按计划应参加而未参加以及按计划参加未被评审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当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同时,按照公平原则,《办法》还规定三类情形不纳入工伤事故考核范围:一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二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是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013年7月1日起,市本级、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四个预算单位将统一按照《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上下浮动。
“全市工伤保险统一施行浮动费率有利于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工作,同时将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走在了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的前列。浮动费率下调了,企业所缴纳的钱就少了,企业也就将更重视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注意安全生产,实际上就是通过这道杠刺激企业引起重视。”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基准费率也有调整
为确保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贯彻落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常州市还出台了《关于调整常州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调整了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并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基准费率。
考虑到常州市各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存在较大差异,此次调整将常州市一类行业、二类行业、三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设置成三档,即第一档:一类行业0.8%、二类行业1.6%、三类行业2.4%;第二档:一类行业1%、二类行业2%、三类行业3%;第三档:一类行业1.2%、二类行业2.4%、三类行业3.6%。
根据用人单位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常州将行业划分为三类: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已纳入《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但没纳入现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的,如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参加工伤保险费率参照一类风险行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