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委同意,《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和《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实施办法》今日公开发布。这两部省委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发布,对于推进我省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升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定条例》实施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一条,对省委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制定原则、规划与计划、起草、审批与发布、适用与解释、备案、清理与评估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备案规定》实施办法共十九条,对省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向中央报备工作提出要求,对省纪委、省委各部门和各省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向省委备案的原则、范围、期限、审查、通报等作出具体规定。
省委强调,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党内法规工作的重要意义,以落实中央两部党内法规和我省实施办法为抓手,推动我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要在加强统筹协调上下功夫,尽快形成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地方性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要在提高制定质量上下功夫,坚持科学制定、民主制定,使制定的党内法规制度更加符合我省实际、体现群众意愿、反映时代特征。要在推动贯彻执行上下功夫,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加强督促检查,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为做好党内法规工作提供坚实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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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范我省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我省党内法规,是指省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第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由我省党内法规规定:
(一)贯彻落实中央党内法规的具体制度;
(二)加强全省党的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重要举措;
(三)我省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制度;
(四)其他应当由我省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各部门,各市、县(市、区)党委可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党内有关制度。
第四条我省党内法规的名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我省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我省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在省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委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制定我省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制定我省党内法规应当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根据工作需要,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我省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委办公厅对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各部门和省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报省委审批。
第十条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各部门和省辖市党委提出的我省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我省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起草
第十二条我省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各部门分别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省委办公厅协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有关部门起草或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三条我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四条我省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起草我省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六条起草我省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起草我省党内法规,应当与中央和我省现行党内法规制度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我省现行党内法规制度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制度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我省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十九条起草部门和单位向省委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条省委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省委办公厅可以向省委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我省党内法规由省委审议批准。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
我省党内法规一般采用省委文件、省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我省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公开发布,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第五章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三条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我省党内法规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我省党内法规的效力。
我省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我省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我省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省委办公厅请示省委后承办。
我省党内法规的解释同我省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备案、清理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我省党内法规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中央备案,报备工作由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承办。
第二十七条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我省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检查评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各部门,各市、县(市、区)党委制定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有关制度,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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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规范我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中央备案,具体事务由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承办。
第三条按照中央关于下备一级的要求,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各部门和各省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制度,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报省委备案。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等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文件备案必须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备案及时。
第五条应当备案的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省委备案,联合发布的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各部门向省委和中央纪委、中央有关部门同时报送备案的,应做好与备案机构沟通协调工作,保证备案文件规范一致。
第六条省委办公厅承办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依照本办法应当向省委报备的文件,直接送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
第七条向省委报备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对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文件的,由省委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八条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对报备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制度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条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一条审查中发现备案文件存在第八条所列问题的,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省委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建议,报请省委决定。
第十二条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文件,由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文件目录。
第十三条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和通报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迟报、不报的或在审查中发现备案文件存在突出问题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每年1月31日前,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各部门和各省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属于备案范围的文件目录,报送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五条建立备案文件联动审查机制。备案文件涉及立法、行政等有关事项时,由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牵头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六条各省辖市党委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省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可根据备案工作需要,确定部分县(市、区)作为备案工作直报点。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