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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于人将要受到惩戒 或曝光并纳入“黑名单”
发布日期:2013-07-12   浏览次数:256  字号:〖
 

  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的通知》。

  昨天,省信用办副主任储理石对3个《办法》进行了有关解读。

  对三类社会法人的失信惩戒

  《办法》适用于三类法人: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法人失信行为分为两类:即商务领域失信行为和政务领域失信行为。失信行为根据轻重分为三个等级:即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以督促、提醒和约谈的方式;对较重失信行为采取适当限制的措施;对严重失信行为,将在日常监督管理、国有产权转让、土地出让、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管理、环境管理、定期检验、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采取强制惩戒措施。

  对自然人的失信惩戒

  《办法》适用的自然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失信行为,分为自然人商业服务领域失信行为、社会服务领域失信行为、社会管理领域失信行为。

  《办法》规定,信用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除了督促自然人纠正不当行为,还可通过教育培训、社区矫正等手段,帮助自然人信用重塑。

  区别对待

  一是失信信息保存时间不同。一般失信,不予记录;较重失信,使用期限3年;严重失信,自然人使用期限5年,社会法人使用期限7年。

  二是失信惩戒措施不同。对一般失信,主要采取信用提醒、诚信约谈等办法;对较重失信,主要采取加强抽查、减少政策优惠、降低信用分值等惩戒办法;对严重失信,更多的采取了限制市场准入等强制性措施。

  三是引导人们失信不能重犯。无故不矫正一般失信,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将列为较重失信行为;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将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其中,对于严重失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将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利用市场机制和法律手段惩处失信行为。

  关于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

  《办法》规定,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三个方面的信用管理办法:即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

  其中,信用报告的使用领域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申请政府公共资源分配、财政性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等融资项目;二是参与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以及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和货物招投标、土地招投标;三是行政机关评优评级、评定职称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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