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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征地须农民知情并确认 公告补偿标准等
发布日期:2013-09-03   浏览次数:91  字号:〖
 

  征地信息公开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省国土厅近日出台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这意味着,只有被征地农民知情并确认后才能征地。

  这一规定要求,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调查结果,要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提出听证申请的,要依法组织听证。

  规定还要求,征地批准后要严格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即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两公告”内容应全面、准确、翔实,特别是要让被征地农民详尽了解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要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经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村、组公示。该规定将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对市、县国土部门无故拒绝受理征地信息公开申请或者不按规定公开信息的,省厅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在政府信息公开和依法行政考核中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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