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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可享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个人10%
发布日期:2013-12-24   浏览次数:182  字号:〖
 

  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参保人员除了缴纳规定的职工医保参保费用外,个人不用再额外缴费。

  政策享受条件为: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生育的医疗费用前12个月处于连续参保状态,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

  具体待遇包括:

  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补贴。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引)产的,补贴标准为500元/人;7个月以上引产及生育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住院分娩医疗费。符合规定部分,4200元以内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全额支付;超过4200元的部分,由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符合规定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并发疾病的医疗费。符合规定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据了解,目前全市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近30万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月缴费基数为2299元,缴费比例为10%。

  政策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正在积极进行中,具体情况可拨打12333热线咨询。

  链接:

  一、生育医疗费用

  包括产前检查费、住院分娩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和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并发疾病医疗费。因生育并发疾病包括重度先兆子痫、子痫、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急性脂肪肝、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和产褥感染。

  二、如何办理补偿手续

  产前检查费由参保人员实施流(引)产手术或分娩住院后,凭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本人身份证和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服务联系单、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清单、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偿手续。

  住院分娩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和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并发疾病医疗费由参保人员直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实时结算。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或居住异地,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及产前检查费,凭本人身份证和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服务联系单、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清单、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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