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选的推荐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首要环节,也是一个薄弱环节,长期缺乏具体制度加以规范。常州市综合考虑各种提名形式,以端正提名动机、规范提名程序和完善责任追究为目的,制订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首提责任制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强调突出五个方面,一是适用范围的具体性。明确适用范围为,领导班子集体和领导干部个人向市委推荐提名拟提拔担任市委管理的领导职务人选。二是责任主体的明确性。规定了三类责任主体,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向市委推荐提名干部人选,领导干部个人为首提责任人;单位党委(党组)向市委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为首提责任人;市委组织部首次提名干部人选的,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为首提责任人。三是推荐提名操作的规范性。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把好五个关键环节:填写《推荐提名表》、市委组织部审核汇报、民主推荐、向书记办公会、常委会介绍首提情况、提名材料存档备查。四是推荐提名的民主与公开性。领导干部个人和单位党组织集体推荐提名的人选,并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拟采纳的,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提名的干部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市委组织部首次提出推荐提名人选,必须在综合平时考察和民主推荐结果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五是责任追究的严肃性。规定了首提责任追究的6种情形,包括领导干部对推荐人选了解不够,随意推荐;领导干部出于个人原因搞人情推荐、许诺推荐和权钱交易推荐;单位党组织只顾局部利益、违法规定程序进行推荐;组织部门因主观原因造成推荐失察失真等具体情形。在责任追究的实施上,规定凡构成违纪并需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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