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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江苏省中
发布日期:2014-08-27   浏览次数:569  字号:〖
 
(1998年6月19日 苏委教[1998] 6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强和改善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推动中小学校党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共产党江苏省中小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增强做好党建工作的自觉性,并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学习和贯彻情况请及时报告我们。中国共产党江苏省中小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党对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和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领导,促进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规范化,提高中小学校的办学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本省中小学校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校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三条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中小学校应单独设置党的基层组织。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设立党的支部自觉委员会;有党员50人或接近50人的,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有党员100人或接近100人自觉的,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农村边远、分散或仅有个别党员的小学可就近联合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今后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单独?设置党的支部委员会。党组织的设置必须经上级党组自觉织批准。 第五条中小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请上级党组织批自觉准。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中小学校党组织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中小学校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党的基层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党自觉组织设书记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书记1人,并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自觉员和统战委员。设立党委的学校应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并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自觉 第七条中小学校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是: 1.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自觉决定、指示在本校贯彻执行,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实施素质教育,自觉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为社会输送高素质的劳动者。 2.坚持党管干部的原自觉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3.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和协助校长做好德育工作,保证和监督学校德育工作落到实处。 4.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基本建设、经费管理以及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和帮助校长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全面完成教育、教学等任务。 5.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6.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8.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八条中小学校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自觉的基本知识教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教育理论、现代科技和法律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党员教育的目标是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着重解决好四个方面的问题: 1.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政治坚定,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不怕困难,不怕挫折。 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作贡献。 3.刻苦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争创一流。 4.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决同危害青少年、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条党员教育的途径和形式主要有:党课、中心学习组、组织生活、“创先争优”活动、主题教育活动、集中轮训、电化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等。 党组织要建立必要的簿册,如党支部(党委、党总支)活动记录簿、党员活动考勤簿、党员实绩簿、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光荣簿等。有条件的应建立党员活动室。 党组织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党员教育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注意改进党员教育活动的方式方法,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 第十一条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二条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以及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四条重点中学和中等中专学校应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党校要有必要的物质保证,逐步做到组织落实、培训内容落实、经费落实。 第四章干部工作 第十五条党组织要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是:党组织或校长提名,或群众民主推荐,党组织进行考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任命或聘任。 第十六条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政治业务素质是: 1.具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努力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 3.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善于开拓前进,具有唯物辩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4.模范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拒腐防变,坚决反对消极腐败现象。 5.刻苦学习,勤奋敬业,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具备做好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制定后备干部工作规划,每年至少一次专题研究后备干部工作,并落实后备干部培养、锻炼的措施。定期对后备干部进行考察、考核。 第十八条建立对学校领导班子的监督机制,把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定期开展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评议。 第十九条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五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党组织统一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要坚持对广大师生员工进行政治理论教育,特别是用邓小平理论武装思想,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中国近、现代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二条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密切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分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注重实际效果,力戒形式主义。 第二十三条党组织要加强学校宣传舆论工作,积极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宣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就,宣传学校改革发展的成绩,宣传先进人物的事迹,用正确的舆论引导师生员工。加强校园文化的建设和管理,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十四条党组织要经常了解和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持学校的稳定。 第二十五条党组织要关心教职工政治上的进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和鼓励教职工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积极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并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其素质。 第六章 统一战线和群众团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对党外知识分子要加强教育和引导,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发挥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要加强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鼓励他们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为两个文明建设和学校事业的发展多作贡献。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支持工会按章程开展工作,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十条 党组织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支持共青团依照自己的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积极作用,使共青团成为党组织联系、团结、教育广大青年教职工和青少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七章 党组织的制度建设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必须建立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领导制度。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内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要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规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党组织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要重视党建工作中的各项制度建设,努力使党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党组织的工作职责得到全面正确的履行。应建立和健全的制度主要有:学校党组织工作目标管理制度,“三会一课”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请示汇报制度,中心组学习制度,党风廉政制度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江苏省中小学校(民办中小学校参照执行)。各市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今后如遇与上级党组织规定不符的,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和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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