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2日)苏组发[2002]30号
现将《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江苏省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各省辖市市委组织部应于每年6月15日前将汇总后填写的本市《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情况年度统计表》报送省委组织部(表格式样附后)。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江苏省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社会团体迅速发展,在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0]1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办发[2000]5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社会团体是党的建设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会团体的贯彻落实;扩大党的工作的覆盖面,增强党的影响力;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社会团体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社会团体重大问题的决策,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范围:本省行政辖区内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中的党的基层组织(不包括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和特定社会团体)。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凡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要求,经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包括长期聘用人员,下同)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的其他社会团体或其他邻近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或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其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上级党组织可向社会团体选派、输送、推荐符合条件的党员,为社会团体单独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或指派党的建设工作联络员,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及党组织的建立工作。
第六条 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党员人数3名以上,不足50名的,可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其中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社会团体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七条 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由社会团体行政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社会团体暂时没有党组织负责人合适人选的,可由上级党组织向社会团体推荐。暂时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先由上级党组织指派或任命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待条件成熟后再按规定进行选举。
第八条 在社会团体举行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其他重要活动期间,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党组织批准成立,其设置形式(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总支、临时党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的领导成员,一般应由社会团体领导成员中的党员担任。
第九条 社会团体党组织(包括临时党组织)原则上隶属于其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社会团体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确有困难的,可商社会团体挂靠单位等有关党组织负责社会团体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的上级党委协调解决。
第十条 社会团体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由社会团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设专职党务干部,日常党务工作由社会团体党组织中的党员兼任。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社会团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精干的党组织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党组织的活动经费要有保证。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党组织应全面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支持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开展好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带头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第四条规定。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建立年度、任期、重要事项专门汇报制度。如发现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在重要活动期间成立的临时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社会团体重大问题的决策,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定的活动,保证社会团体的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活动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活动结束以后,要向主管部门党组织做专门报告。
第四章 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入社会团体党组织,参加社会团体党的组织生活。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建立健全"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生活制度。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党组织要结合业务活动,紧贴党员实际,采取多种方式,搞好党员教育,引导党员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坚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依法办事,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党组织要对本单位加入社会团体的党员进行登记并切实加强教育管理工作,经常了解党员在社会团体中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社会团体会员中的党员要严格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要定期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参加社会团体活动的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社会团体领导成员中的党员,凡经常参加社会团体活动的,除应在所在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外,还应参加社会团体党组织的活动,接受社会团体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各级党委要把社会团体党的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常抓不懈,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分类指导,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与时俱进,积极探索社会团体党建工作的新路子。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各级政府民政部门以及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要明确责任,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党组织做好社会团体党组织的建立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党组织加强对社会团体党组织的领导;对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党组织应要求有关职能机构在社会团体成立、变更的登记中,督促具备条件的社会团体建立党组织;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时,把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情况作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发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做好本地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情况年度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做好所领导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实行责任制,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指导和帮助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及时建立党的组织;根据社会团体的变化,适时调整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选好配强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并做好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和培训工作;监督指导社会团体党组织认真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全省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情况年报及通报制度。每年5月31日前,结合对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由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党组织将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情况年度统计及汇报报送本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党组织(同时报送领导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党组织的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党组织要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并将汇总分析结果及建议报送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党委组织部门对本地区上一年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辖市委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