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逐步改善社区居委会工作环境和条件,促进社区管理和工作水平的提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社区居委会经费标准,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社区居委会(以每千户设一个居委会为标准)经费标准由原来每年2.5万元调整为4.3万元(含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3000元)。经费调增部分,由市财政承担13000元,各区财政承担5000元。
二、社区居委会经费专项用于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生活补贴、“三金”缴纳、社区工作经费和活动经费。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生活补贴费,原则上主任由原来的每月500元调整为650元,副主任由原来的每月450元调整为600元,退休退职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应分别适当低于和高于本标准,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区政府根据不同职务和不同对象确定。社区专职干部“三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按时缴纳。社区居委会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各区相应匹配的经费必须列入预算,足额安排,不得截留和挪用。市财政局、民政局将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匹配不足、截留、挪用的,市将相应扣减财力。
三、调整后的标准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其它辖市、区可参照执行,原执行标准高于本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