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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社区居委会经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27   浏览次数:777  字号:〖
 


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区委组织部,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吸引各类人才,切实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经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经费定额:社区居委会经费定额,由原来每千户每年4.3万元调整为6.4万元(含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3000元)。经费调增部分,由市、区各半承担。
   
  二、经费使用范围:社区居委会经费专项用于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含基本工资、岗位补贴、资金及社会保险费等四部分)、社区工作经费和活动经费。社区专职工作者福利待遇标准参照常组发[2005]39号《常州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实施意见》文件规定执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为10000元。
   
  三、调整经费政策执行要求:钟楼区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其它市区应向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财政局提出开展社区专职工作者规范化管理的书面报告,经批准后,于批准之日的次月执行。凡属原乡镇转为街道的,暂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可参照执行,原执行标准高于本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00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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