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草案)》(简称“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草案对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出了上调,对严重违法行为还采用了动态罚款额的方式,即与职工的年均工资相挂钩。
据悉,现行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这是1996年施行的,18年来没有修改过。”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克希认为,1996年的规定与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
草案重新对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出上调。比如,对严重违法行为采用了固定罚款限额和动态罚款额相结合的限额标准。具体来说,对公民从事经营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罚款设定限额为本省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或者违法经营额的二倍,非从事经营活动的,设定罚款不超过本省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二分之一。对法人、其他组织从事经营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罚款设定限额为十五万元或者其违法经营额的二倍,非从事经营活动的,设定罚款不超过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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