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领导干部辞职“频出现象”,近日,常州市制定出台规范领导干部自愿辞职的办法,对干部辞职的条件程序、从业行为、后续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切实防止辞职干部管理缺位、行为失范。
《办法》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自愿辞职的,需由本人向党委(党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辞职原因、辞职后去向等情况,并作出辞职后遵守有关规定从业的承诺。对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任职不满一年,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调查或审计机关审计,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或离职不满解密期限,未满最低服务期限等六种情形的干部,不得辞去领导职务或公职。
对违反辞职从业规定的干部,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部门没收从业期间违法所得,责令接收辞职干部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接收单位相应罚款。组织人事部门将对辞职的领导干部逐人建立档案,实行离职后从业情况定期登记备案制度,切实加强跟踪管理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