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常州组工网!今天是:2025年6月29日 星期日  
当前位置 首页 >> 组工动态 >> 要闻导读 >> 内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 生活用水到户价不变
发布日期:2015-03-06   来源:新华日报  浏览次数:342  字号:〖
 
  记者昨天从省水利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我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地表水水资源费为0.20-0.40元/立方米不等,地下水水资源费0.40-10元/立方米不等。同时,不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新标准自2014年9月15日起执行。
 
  据悉,本次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对居民生活用水执行最低标准,利用取消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腾出的空间调整水资源费,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不变,不会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本次调整实行差别化的价格体系,地下水未超采区水资源费标准基本维持现状不变,重点调增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防止过量开采,促进地下水资源保护。此外,适当调增高耗水行业水资源费标准,对获得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水资源费,通过价格杠杆限制高耗水、产能过剩行业用水以及超量取用水,支持低消耗用水。
 
  记者了解到,我省原水资源费标准于2004年出台,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为0.13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0.2-3.2元/立方米,并按规定征收0.07元/立方米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省地表水水资源费最低标准应为0.20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最低标准应为0.5元/立方米,并要求实行差别水价。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 邮编:213003
主办单位: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总访问量:26537130 当日访问量:6851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