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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审批制改备案制
发布日期:2015-11-16   来源:常州日报  浏览次数:52  字号:〖
 
  自11月起,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等条款优惠待遇,由审批制改成备案制,并加强后续管理。
  “我们每年都要向香港母公司支付股息,以前总担心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延误了纳税期限,要缴纳滞纳金。”港华燃气财务负责人表示,新政实施后,就不会有这样的问题了。
  从国税部门了解,新政主要有4方面变化:
  1、适用税收协定条款范围扩大至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
  2、取消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的行政审批,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由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并报送相关资料,实行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的,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需享受协定待遇的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税务机关实施后续管理;
  3、对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需提供的资料进行简化,主要包括信息报告表、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资料以及纳税人自行选择提供的资料;
  4、税务机关转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情况进行后续管理,根据后续资料查验情况可相应采取要求补充资料、追征税款、行政处罚等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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