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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主城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将进行适当调整
发布日期:2015-11-20   来源:常州日报  浏览次数:181  字号:〖
 
  11月19日获悉,我市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市本级和武进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度起,我市主城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将进行适当调整。
  本次调整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
  一是完善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合规医疗费用。自2016年度起,不再单独设置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调整后,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包括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中甲、乙类的医疗费用,其中住院床位费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特殊医用材料费为单价4万元以内的费用(原基本项目单价限额为2万元)。同时,根据国家和省综合医改的要求,对于未按分级诊疗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而发生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规定按上述标准的50%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二是适当调整起付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大病保险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和周边城市情况,2016年度起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2万元。分段支付比例为:2万元至5万元之间补偿50%;5万元至10万元之间补偿60%;超过10万元补偿70%。
  我市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建立并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截至今年9月底,主城区累计支付大病保险待遇约2.24亿元。此次政策调整将涉及主城区约240万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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