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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降低法律援助门槛
发布日期:2016-01-20   来源:新华日报  浏览次数:47  字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降低法律援助受援门槛、扩大受援范围、减轻受援人经济负担,让弱势群体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侵害时能及时获得法律帮助,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综合我省法律援助资源状况、公民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意见》进一步放宽了经济困难标准,苏南地区为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苏中苏北地区不低于最低社会保障标准的1.5倍,并明确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定标准基础上确定本地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申请人开具经济状况证明也将更方便。原本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需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状况证明,此次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单位也可以为申请人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对城乡特困户(含持特困证的困难职工)、因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等正接受政府临时救济、政府扶贫对象和困难残疾人家庭等特定群体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农民工,免除经济困难审查。
  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也有扩大。一方面,《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对事项范围不再作具体限制。另一方面,将增加法律援助事项的权限授予省辖市人民政府,便于各地根据实际需求、经费保障等情况灵活调整法律援助范围,加大对困难群众的保护。
  《实施意见》要求,在交通不便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方便群众及时就近申请,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并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
  记者注意到,《省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但还有一些县区本级法律援助财政保障水平较低。此次出台的文件明确,法律援助经费要全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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