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上午,我市召开2016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推进会,听取立法计划项目的实施情况,进一步部署立法项目推进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盛建良出席会议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姜洪鲁主持会议。
根据立法法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2015年7月31日,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成为立法法修改后省内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城市。经广泛调研和论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编制了2016年度立法计划草案,2015年12月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了2016年度立法计划,确定了2项立法项目,5项立法调研项目。
2项立法项目具体指:《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其中,《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为程序法,该条例已经今年1月召开的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3月30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为我市年内需要制定的首部实体法,社会关注度高,制定难度较大,会议要求相关起草单位高度重视,组织强有力的起草班子,做到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全力以赴推进该法的制定工作。
5个立法调研项目具体指:常州市电梯管理条例、常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5个立法调研项目实际上是下一年度的立法准备项目,会议希望相关部门按照立法项目的要求,加快开展调研、起草工作。
会议强调,要以法治思维和方式统领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从大局出发、从市情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统筹做好立法各项工作。要坚持开门立法,按照《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在立法调研起草时,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在审议阶段,要及时把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单位和市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组织和群体代表、专家、市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要充分发挥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要明确收集、处理、反馈和公布公众意见的程序,建立对公众意见与建议采纳情况说明反馈制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切实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确保制定的法规能够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