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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发布日期:2016-04-03   来源:常州日报  浏览次数:186  字号:〖
 
  常州市4月1日召开2016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推进会,部署全市立法项目推进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盛建良、党组成员姜洪鲁出席会议。
  根据立法法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去年7月31日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去年12月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了2016年度的立法计划,确定了两项立法项目,分别为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5项立法调研项目分别为常州市电梯管理条例、常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其中《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已于今年1月经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3月30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会议强调,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之后,加快制定一批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常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以法治思维和方式统领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坚持从大局出发、从市情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开展立法工作。要坚持开门立法,按照刚刚制定的《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有序推进立法计划项目,确保制定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要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协调各方,加强配合,协同推进立法工作。
  会上,溧阳市和市有关部门就立法项目的实施情况作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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